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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遗嘱如何认定效力?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的核心规则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4-04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文以上海二中院涉外遗赠案为依据,明确境外遗嘱优先适用法定冲突规则,认定公证共同遗嘱有效,概括遗赠含立遗嘱后取得财产,接受遗赠可通过行为作出,涉外不动产物权确认不受时效限制,并给出举证与公证认证实务建议。





引言


在跨境生活与资产配置愈发普遍的当下,境外订立遗嘱的效力认定、准据法选择,以及基于境外遗嘱主张遗产继承的权利边界,成为继承纠纷中的高频疑难问题。境外遗嘱是否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共同遗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被认可?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该如何认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涉外遗赠与物权确认纠纷案之入库案例,精准厘清了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规则与效力认定标准,为跨境继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也为跨境订立遗嘱的民事主体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行使边界。

一、入库案例:境外公证共同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与物权确认之争


严某与姚某乙原系夫妻,离婚后二人在德国法兰克福办理公证,签订《继承遗产协议》,约定相互指定对方为唯一遗产继承人,该协议明确以德国继承法规定为准,姚某乙订立协议时为中国国籍,后加入德国籍。姚某乙与德国籍配偶办理了互不继承遗产的公证,其与父亲姚某甲共同共有上海一套房产。


2004年姚某乙在德国去世,2005年姚某甲与其他家人冒用姚某乙名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产过户至王某等三人名下,且未实际支付房款。2012年严某查询房产信息时发现权利变更,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境外公证的《继承遗产协议》成为姚某乙遗产的受遗赠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其与姚某甲共同共有系争房产。被告辩称该协议应适用德国法律,严某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姚某乙订立协议时尚未取得房产产权,严某无权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支持严某诉请,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裁判要点: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与效力认定规则


(一)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法定规则优先于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继承关系中,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需严格遵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法定专属规则,而非笼统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明确了两层适用逻辑:


1.遗嘱方式的成立标准: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方式即成立,满足任一法律要求即可;

2.遗嘱效力的准据法选择: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其中任一法律,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本案中,姚某乙订立涉案共同遗嘱时为中国国籍,严某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认定遗嘱效力,法院据此适用中国法律审查,否定了被告主张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下的德国法律适用主张。

(二)境外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形式与实质要件兼具即合法有效


我国继承法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否定其效力,核心审查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具备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需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本案中当事人以德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订立遗嘱,属于法律许可的公证遗嘱形式,形式合法;

2.实质要件:订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自身合法财产,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未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德国公证员已认定姚某乙与严某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自身合法财产,且订立后未被作废,故该境外公证的共同遗嘱被认定为有效。

(三)境外遗嘱中概括遗赠的范围:包含立遗嘱后取得的财产


涉案《继承遗产协议》约定的遗赠为概括遗赠,即遗嘱人将其全部遗产赠与受遗赠人,而非仅限定于立遗嘱时已有的财产。法院认定,概括遗赠的范围不仅包括立遗嘱时双方申报的财产,还涵盖立遗嘱之后遗嘱人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便订立遗嘱时姚某乙未取得上海房产的产权,该房产作为其后续取得的共有财产份额,仍属于遗赠范围。

(四)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通过行为作出且不受时间限制

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但针对共同遗嘱,该规则的适用存在特殊情形:


1.共同遗嘱是双方民事行为,订立遗嘱、领取公证书的行为,即可视为受遗赠人在获知遗赠时当即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2.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仅可通过书面、口头形式作出,还可通过持续的实际行为体现,如保管公证遗嘱、照料遗嘱人生前生活、办理遗嘱人丧葬事宜、主张遗产过户等。


本案中,严某与姚某乙共同办理公证、保管遗嘱,姚某乙去世后严某办理墓地认购、落葬事宜,且曾向姚某甲主张房产过户,上述行为均被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持续意思表示,故严某未被认定为放弃遗赠。


(五)涉外继承中物权主张的特殊规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基于境外遗嘱主张遗产对应的不动产物权,属于物权确认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根据物权法律的基本规则,物权人对其物的权利主张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严某虽在姚某乙去世8年后才提起诉讼,但因其主张的是系争房产的物权确认,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物权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三、实务干货:境外遗嘱继承纠纷的举证与主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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