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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执行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23 | 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村委会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事例为引,解答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为何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阐释执行追加法定主义核心裁判逻辑,还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提供了对应的实务操作与权益维护要点。




引言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难道不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时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合情合理吧?”这是不少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固有认知。但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中,债务人唐某所负债务发生在与谢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胜诉后因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却被法院裁定驳回。为何“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能直接触发执行追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执行追加之间有何边界?债权人该如何实现权益?本文结合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入库案例: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追加配偶被执行人遭驳回


某村委会与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决唐某偿还村委会16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16万元及执行费未履行。村委会申请执行后,法院查封了唐某名下一处设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房屋,因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唐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村委会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由,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请求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村委会的异议请求。

二、核心争议: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生效判决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被判决担责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争议背后,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的常识认知与“执行追加法定主义”的法律规则冲突。

从常识角度看,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认为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相关,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执行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具有合理性。但从法律规则层面,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需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仅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可追加,不能直接依据实体裁判规则突破执行边界。

关键分歧点在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否属于执行追加配偶的授权依据?案例中,法院明确,该规定是实体裁判规则,而非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引用该规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裁判逻辑:执行追加法定主义,夫妻共同债务需实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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