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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的借款纠纷,只能走刑事追赃不能民事执行?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27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款纠纷执行复议案为切入点,剖析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的核心争议,阐释民刑分离并行的裁判逻辑,明确二者并非绝对排斥,并为债权人和民事合同债务人分别给出实务操作与权利行使要点。




引言


“借款纠纷涉刑,民事裁决就作废了?只能等着刑事追赃?”这是民刑交叉案件中债权人常有的困惑。但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的执行复议案中,借款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后,债权人依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恢复民事执行,历经驳回、复议,最终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为何“涉刑”不影响民事执行的推进?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裁决与刑事追赃能否并行?本文结合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典型案例:涉刑后民事执行被驳回,复议反转支持恢复执行


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六份借款合同,本金合计130万元,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李某甲就其中四份合同(本金85万元)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李某甲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追加公司股东轩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房产,后因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裁定中止执行,李某甲撤销执行申请后案件终结。


此后,检察机关指控轩某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认定涉案借款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判令部分被告人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但未判令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及轩某某承担退赔责任。刑事案件执行到位仅60余万元,李某甲未获任何清偿。


2021年,李某甲申请恢复仲裁裁决的民事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应通过刑事追赃解决”为由驳回申请。李某甲复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其恢复民事执行的请求。


二、核心争议: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追赃是否排斥民事执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行为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后,债权人已生效的民事仲裁裁决是否仍可作为执行依据,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具有优先性并排斥民事执行。这一争议背后,是“涉刑即止民”的常规认知与“民刑分离”法律规则的冲突。


 从常识角度看,通常认为同一事实既涉刑又涉民时,应“先刑后民”,民事程序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债权实现也只能通过刑事追赃。但从法律规则层面,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需区分不同责任主体与法律关系,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并非绝对排斥。


 关键分歧点在于:刑事判决未判令民事合同债务人担责时,民事裁决的效力是否受影响?债权人能否同时通过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主张权利?案例中,法院明确,民事合同债务人未被认定犯罪且未承担刑事退赔责任时,民事裁决仍有效,债权人可申请执行。

三、裁判逻辑:民刑分离并行,刑事追赃不排斥合法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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