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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22)粤民终4541号判例:数据抓取存储售卖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规参考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8 | 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高院 (2022) 粤民终 4541 号案:广州某公司抓取存储售卖微博数据(含 V + 付费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超 2000 万。本文拆解数据分类与权益边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数据获取、存储、使用的合规参考。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获取与使用的合规性已成为企业经营的核心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聚焦数据抓取、存储、售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明确了数据权益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边界,对涉及数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结合该案核心内容,梳理数据合规的司法裁判逻辑,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系新浪微博运营方,依法享有微博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被告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共同运营iDataAPI平台。


2016年12月起,被告在iDataAPI平台上架11项涉微博数据的付费API接口,提供微博用户信息、博文内容、微指数等数据的抓取服务,收费标准为0.5元至2元/100次。截至2019年5月,平台显示微博数据调用总次数超21亿次。微梦公司举证证明,被告通过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UID(身份识别号)等技术手段,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措施,不仅抓取微博公开数据,还获取“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的完整内容(非会员仅能查看片段),并通过定制服务向企业客户提供大规模微博数据抓取,同时将“微博API”作为百度竞价关键词,在平台使用“新浪微博”标识。


微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2027万余元(含合理费用)。被告不服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审查要点


法院审理的核心焦点的是“被告数据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围绕数据权益边界、行为合法性、责任承担展开审查,形成清晰裁判逻辑。


(一)数据分类与权益边界认定


法院首先明确微博平台数据的分类及权益属性,为后续行为判断奠定基础:


1.用户使用数据: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如注册时间、地址)、发布的博文内容(文字、视频等),是微博平台运营的基础数据。

2.平台服务数据:包括博文ID、用户UID、转发/点赞数等,伴随平台服务产生,支撑平台功能运行,部分数据(如UID)不在前端页面展示。

3.微指数:通过算法对海量数据加工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反映关键词热度,具有独立知识性价值。

法院指出,微梦公司对上述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即对依法持有的数据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该权益不意味着数据“绝对独占”,但可排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侵扰,且微梦公司为数据积累投入大量技术、人力成本,其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


法院从“行为手段、目的、后果”三维度,认定被告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

1.数据抓取行为:被告通过变换IP、UID及伪装设备标识(UA),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规则(如限制异常请求频次),直接调用微博后台接口获取数据,甚至包括“V+会员付费内容”。该行为并非“模拟正常用户浏览”,而是以欺骗性手段突破数据访问权限,且抓取规模(超21亿次调用)远超合理范围。


2.数据存储行为:被告主张“仅提供API技术通道,不存储数据”,但法院查明,iDataAPI平台数据地址指向被告服务器,用户可下载JSON/CSV格式文件,且数据中包含被告自行添加的字段(如“appCode”“pageToken”),足以证明数据经被告存储(至少缓存)后再提供给用户。


3.数据售卖行为:被告将数据置于“数据商城”版块,按调用次数收费,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以“交付数据”作为履约条件,本质是将微博数据作为商品交易,而非提供通用技术服务。此外,被告未审核数据购买方身份,未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导致数据脱离微梦公司管控,存在隐私泄露与数据安全风险。


4.商业推广行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微博API”作为竞价关键词、“新浪微博”标识,易使公众误以为其服务与微梦公司存在关联,不正当地抢夺交易机会。


(三)民事责任的计算与承担


1.赔偿数额认定:一审法院以被告平台公示的调用次数(21.79亿次)及中位数收费标准(1元/100次),计算出被告涉微博数据收入约2179.79万元,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额支持2000万元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可该计算方式,指出被告未提供真实财务数据反驳“调用次数虚高”,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责任主体认定:广州××公司是iDataAPI域名备案与公众号运营主体,××深圳分公司是服务提供与收款方,二者分工合作、存在共同故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该案为企业(尤其是涉及跨境数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导向,可从以下四方面完善数据管理:


(一)数据获取:优先通过合法渠道,避免突破技术限制


1.如需使用第三方平台数据,先核查是否存在官方授权渠道(如开放平台API、合作协议),避免直接调用未公开的后台接口。


2.不采用规避技术措施的手段抓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变换IP/账号、使用爬虫突破反爬规则,即使数据在前端页面公开,也应遵守平台Robots协议与服务条款。


3.对“付费内容”“非公开数据”(如用户UID、后台字段),需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绕开访问限制。


(二)数据存储:留存来源凭证,规范存储流程


1.存储第三方数据时,记录数据来源、获取时间及授权文件,避免存储来源不明或未经授权的数据。


2.若采用“缓存”方式临时存储数据,需明确缓存期限,且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如添加非原始字段),确保数据完整性。


3.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如用户地址、注册时间),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必要时进行脱敏处理,避免隐私泄露风险。


(三)数据使用:限定用途范围,避免“转卖获利”


1.若通过合作获取数据,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超范围用于其他业务,更不将数据直接转售给第三方。


2.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时,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来源,审核用户使用目的,避免用户将数据用于侵权用途(如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


3.对加工生成的衍生数据(如行业报告),需确保原始数据来源合法,不侵犯原权利人的竞争性权益。


(四)商业推广:规范标识使用,避免混淆误认


1.不将他人知名标识(如平台名称、产品商标)作为竞价关键词,不使用易误导公众的宣传语(如“官方合作”“独家授权”)。


2.推广数据相关服务时,清晰说明数据来源与自身服务的关系,避免公众混淆服务主体。


四、结语


本案裁判明确了“数据流通需合法、竞争行为需正当”的导向:司法既保护数据处理者的投入与权益,也不禁止合理的数据利用,但坚决否定“以欺骗性手段抓取、无节制转卖数据”的行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数据合规不仅是避免诉讼风险的前提,更是融入中国数字市场、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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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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