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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22)粤民终4541号判例:数据抓取存储售卖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规参考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8 | 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高院 (2022) 粤民终 4541 号案:广州某公司抓取存储售卖微博数据(含 V + 付费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超 2000 万。本文拆解数据分类与权益边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数据获取、存储、使用的合规参考。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获取与使用的合规性已成为企业经营的核心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聚焦数据抓取、存储、售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明确了数据权益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边界,对涉及数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结合该案核心内容,梳理数据合规的司法裁判逻辑,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系新浪微博运营方,依法享有微博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被告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共同运营iDataAPI平台。


2016年12月起,被告在iDataAPI平台上架11项涉微博数据的付费API接口,提供微博用户信息、博文内容、微指数等数据的抓取服务,收费标准为0.5元至2元/100次。截至2019年5月,平台显示微博数据调用总次数超21亿次。微梦公司举证证明,被告通过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UID(身份识别号)等技术手段,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措施,不仅抓取微博公开数据,还获取“V+会员付费阅读文章”的完整内容(非会员仅能查看片段),并通过定制服务向企业客户提供大规模微博数据抓取,同时将“微博API”作为百度竞价关键词,在平台使用“新浪微博”标识。


微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2027万余元(含合理费用)。被告不服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审查要点


法院审理的核心焦点的是“被告数据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围绕数据权益边界、行为合法性、责任承担展开审查,形成清晰裁判逻辑。


(一)数据分类与权益边界认定


法院首先明确微博平台数据的分类及权益属性,为后续行为判断奠定基础:


1.用户使用数据: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如注册时间、地址)、发布的博文内容(文字、视频等),是微博平台运营的基础数据。

2.平台服务数据:包括博文ID、用户UID、转发/点赞数等,伴随平台服务产生,支撑平台功能运行,部分数据(如UID)不在前端页面展示。

3.微指数:通过算法对海量数据加工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反映关键词热度,具有独立知识性价值。

法院指出,微梦公司对上述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即对依法持有的数据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该权益不意味着数据“绝对独占”,但可排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侵扰,且微梦公司为数据积累投入大量技术、人力成本,其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


法院从“行为手段、目的、后果”三维度,认定被告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

1.数据抓取行为:被告通过变换IP、UID及伪装设备标识(UA),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规则(如限制异常请求频次),直接调用微博后台接口获取数据,甚至包括“V+会员付费内容”。该行为并非“模拟正常用户浏览”,而是以欺骗性手段突破数据访问权限,且抓取规模(超21亿次调用)远超合理范围。


2.数据存储行为:被告主张“仅提供API技术通道,不存储数据”,但法院查明,iDataAPI平台数据地址指向被告服务器,用户可下载JSON/CSV格式文件,且数据中包含被告自行添加的字段(如“appCode”“pageToken”),足以证明数据经被告存储(至少缓存)后再提供给用户。


3.数据售卖行为:被告将数据置于“数据商城”版块,按调用次数收费,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以“交付数据”作为履约条件,本质是将微博数据作为商品交易,而非提供通用技术服务。此外,被告未审核数据购买方身份,未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导致数据脱离微梦公司管控,存在隐私泄露与数据安全风险。


4.商业推广行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微博API”作为竞价关键词、“新浪微博”标识,易使公众误以为其服务与微梦公司存在关联,不正当地抢夺交易机会。


(三)民事责任的计算与承担


1.赔偿数额认定:一审法院以被告平台公示的调用次数(21.79亿次)及中位数收费标准(1元/100次),计算出被告涉微博数据收入约2179.79万元,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额支持2000万元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可该计算方式,指出被告未提供真实财务数据反驳“调用次数虚高”,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责任主体认定:广州××公司是iDataAPI域名备案与公众号运营主体,××深圳分公司是服务提供与收款方,二者分工合作、存在共同故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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