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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合同约定管辖无效?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06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岛某案例明确分公司签合同约定总公司住所地管辖可合法有效,核心因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其住所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本文拆解裁判逻辑,给出签约前管辖条款合规设计、争议后管辖选择、管辖异议应对等实操指南,助力企业避免盲目起诉延误维权。



引言


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争议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供货方按分公司所在地起诉后,却被法院裁定移送——这是青岛某晟建材公司与某源集团相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核心情节。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直击企业签约痛点:分公司签署的管辖条款是否必然无效?总公司住所地能否成为合法的约定管辖地点?明确这一规则,能帮助企业在签约阶段精准设计管辖条款,避免后续因管辖争议浪费时间成本。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青岛某晟建材公司与青岛某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某源集团公司下设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即墨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某晟建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某源集团城阳分公司欠付货款,某晟建材公司向分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源集团城阳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某源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审理。
法院经审理,裁定支持管辖异议,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2.总公司住所地与案涉争议是否具有“实际联系”?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总公司住所地与争议的“实际联系”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约定管辖的核心要求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案涉合同虽由分公司签订,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需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其住所地与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争议存在直接关联,应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合同约定由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管辖条件。

2.分公司签订管辖条款的效力边界


裁判逻辑明确,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条款(包括管辖条款),其效力及于总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只要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且约定的管辖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即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分公司签订的管辖条款未突破法定管辖规则,总公司住所地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故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相对方(某晟建材公司)需遵守该管辖约定。

三、分公司签约管辖约定实操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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