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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索赔遇阻?贸易真实性核验 + 理赔前置条件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05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某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索赔被拒,法院案例明确理赔需满足 “贸易真实合法” 与 “履行理赔前置条件”。本文详解贸易真实性核验标准、纠纷先决条款效力,拆解投保、贸易履行、理赔全流程实操要点,帮助外贸企业规避索赔风险、提升理赔成功率。



引言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三笔出口贸易均遭买方拒付货款,满心期待的保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直接驳回——浙江某洁刷业有限公司的经历,道出了外贸企业的核心困惑。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不仅要求贸易真实合法,还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理赔前置条件。掌握贸易真实性的核验标准与理赔前置条件的履行要点,才能让出口信用保险真正成为外贸风险的“防护盾”。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浙江某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适保业务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口贸易”,承保商业风险导致的货款损失,同时明确“纠纷先决条款”:因贸易纠纷引发的索赔,被保险人需先通过仲裁或买方所在国诉讼确定债权,获得生效裁判并申请执行后,保险公司才定损核赔。


2019年,某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尼日利亚三家买方公司达成刷子出口交易,按约定海运出运货物并寄送提单,买方确认收到后未支付货款。某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三家买方公司身份信息无法查询、地址不实、电话不可用,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遂以“贸易真实性存疑”“未满足理赔前置条件”为由拒赔。


某洁公司诉至法院,经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如何认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要求的“贸易真实性”?2.合同约定的“纠纷先决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被保险人未履行该条款能否主张理赔?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贸易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债权需确定无争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口贸易”,被保险人主张理赔,需证明其与境外买方存在真实贸易关系,且应收货款属于“确定且无争议的债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调查证据显示,三家买方公司身份信息查无依据、联系地址和电话无效,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已形成对贸易真实性的合理怀疑。而某洁公司仅能提供电子邮件、形式发票等表面证据,未能提交买方主体真实存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如买方付款承诺、收货确认凭证等),无法反驳保险公司的质疑,故法院认定案涉贸易真实性存疑,不符合适保业务要求。


这一规则明确:外贸企业不能仅以存在邮件沟通、货物出运凭证为由主张贸易真实,还需举证证明买方主体真实、债权无争议,否则难以获得保险赔付。


2.“纠纷先决条款”的效力:合法有效且需严格履行


裁判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纠纷先决条款”,是双方对理赔条件的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保险人需严格遵守。


该条款的核心逻辑的是:出口贸易纠纷中,若债权尚未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可能存在贸易真实性争议、债权金额不确定等问题,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买方追偿将面临极大障碍。因此,被保险人需先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债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论执行结果如何,保险公司均需按约定赔付;未履行该前置条件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本案中,某洁公司未与买方协商解决争议,也未通过仲裁或诉讼确定债权,直接索赔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据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三、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与理赔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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