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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借款纠纷中,综合费与利息上限如何认定?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5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上海典当公司与洪某燕借款纠纷案为切入点,厘清典当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质区分标准,明确非典当性质借款需适用民间借贷LPR四倍利率上限,同时说明抵押权行使不受合同性质影响,并给出典当机构、借款人的合规要点及律师办案核心思路。



引言


典当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高额综合费与利息,借款人逾期未还后主张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费用——这类纠纷在典当业务与民间借贷交叉领域十分常见。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洪某燕的典当纠纷案,核心争议直指“合同性质认定”与“费率上限适用规则”,二审法院的改判逻辑不仅厘清了典当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分标准,更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为实务处理提供了关键参考,也成为律师代理同类案件的重要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2021年8月,上海某典当公司与洪某燕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洪某燕以名下两套房产抵押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3%。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典当公司按约出借250万元,但洪某燕到期未还款付息。


上海某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洪某燕返还借款2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综合费与利息,同时主张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洪某燕辩称,案涉合同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典当合同,约定的综合费与利息合计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应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支持了典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洪某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维持借款本金与利息支付的判项,将综合费的计算标准从月2.7%(年利率32.4%)调整为年利率11.8%,认定综合费与利息合计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案涉合同应认定为典当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进而确定综合费与利息的计算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约束,法院的裁判逻辑聚焦于“合同性质的实质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匹配”。


(一)典当合同的认定需具备核心构成要素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合同的成立需包含特定核心条款,包括当物、当票、典当期、绝当处理等典当业务特有的内容。这些要素是区分典当合同与普通借款合同的关键,缺一不可。


本案中,尽管出借方是典当公司,但案涉《抵押借款合同》仅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综合费、利息及房产抵押等普通抵押借款条款,未涉及任何典当业务应有的核心内容——既无当票开具的约定,也未明确典当期、绝当条件及当物处置规则等关键要素。法院经实质审查认定,案涉合同缺乏典当合同的本质特征,不应认定为典当合同。


(二)非典当性质的借款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


典当公司虽具有准金融机构属性,但开展的业务若不构成典当,其借款行为本质上属于一般民间借贷,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束。


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借款发生时,同期LPR四倍对应的年利率为15.4%,而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2.7%(年利率32.4%)与月利率0.3%(年利率3.6%)合计远超该上限。因此,二审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扣除利息后,将综合费调整为年利率11.8%,确保两项费用合计不突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三)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性质认定的影响


法院同时明确,案涉合同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但双方已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典当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主张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这一认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物权公示行为,也平衡了债权实现与物权保护的关系。


三、实务操作指引:典当机构与借款人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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