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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构清算逃债,挂名当清算组成员的司机需要担责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6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银行诉实业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为切入点,明确清算组成员责任为过错侵权责任,股东因故意虚构清算需担责,非股东挂名成员(司机)无履职能力且无过错可免责,还为债权人、清算成员及企业提供了清算维权与合规的实操方法。



引言


公司注销前虚构清算结果、未通知债权人,股东与非股东(司机)均被列为清算组成员,债权人诉请三者连带清偿债务——这起某银行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直击清算责任认定中“股东与非股东清算组成员责任边界模糊”的核心争议。作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给出明确答案:清算组成员责任需按过错归责,股东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需担责,非股东成员若客观无法履职、主观无过错可免责。掌握这一核心规则,能帮助债权人精准锁定追责对象,也为清算组成员划清责任边界。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某银行上海分行对上海某实业公司享有生效债权(经法院判决确认),执行中未发现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此后,上海某实业公司股东李某(持股99%、法定代表人)、郑某(持股1%)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指定李某为负责人、郑某及杨某(郑某私人司机,未参与公司经营)为成员,向工商部门备案。


清算组未实质开展清算活动,未通知某银行上海分行等债权人,仅通过虚构《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注销登记。某银行上海分行诉请李某、郑某、杨某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审、上海二中院二审,最终判决李某、郑某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对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清算组成员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2.非股东身份的清算组成员(杨某)是否需承担责任?3.股东清算组成员(李某、郑某)的过错如何认定?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清算组成员责任的性质: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本质是过错侵权责任,核心认定标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清算组成员负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公告债权人等;

•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责任并非“一刀切”,成员可举证证明自身无重大过错,主张免责,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股东清算组成员的责任认定:知情+可控+过错

裁判逻辑明确,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掌握公司核心信息、具备履职能力,过错认定更为严格:

•知悉公司债权债务:李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尤其是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理应知晓公司对某银行上海分行的未清偿债务;

•具备履职条件:二人有权主导清算流程,能够组织开展财产清理、债权人通知等工作;

•存在故意过错:明知债权未清偿,却未实质清算、虚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放任债权人损失扩大,具有明显重大过错,需承担清偿责任。

3.非股东清算组成员的免责条件:无履职能力+无主观过错


裁判强调,非股东成员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客观情况与主观状态,满足以下条件可免责:

•无实质履职权限:杨某既非股东、董事、监事,也未参与公司经营,仅因工商登记人数要求被指定为成员,在股东主导的清算中“有名无实”,无独立履职权利;

•不具备履职能力:未参与公司经营,不掌握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等核心信息,缺乏清算专业能力;

•主观无过错:无证据证明其拖延、拒绝履职,或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动机,对虚构清算报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清算责任纠纷合规与维权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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