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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遭模仿?特有性认定与不正当竞争维权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3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费列罗巧克力包装装潢侵权典型案例,解析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保护的 “知名、特有、混淆” 三大核心要件,还给出事前培育特有设计、事中固定侵权证据、事后诉讼维权的全流程实操方案,为企业品牌包装权益筑牢防护。



引言


国际知名巧克力的金色球状包装、椭圆金边标签、红金绶带设计,被同类产品全面模仿,消费者难辨真伪——这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7号,精准击中企业品牌包装权益保护的核心痛点。其裁判规则确立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标准:只要满足“中国境内知名”“包装装潢特有”“足以引起混淆”三大要件,全面模仿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掌握这一核心规则与实操路径,能为企业的品牌视觉资产筑牢防护盾。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费列罗公司自1984年起通过寄售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费列罗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具有鲜明特征:金色纸质包装球状巧克力、椭圆形金边商标标签、咖啡色纸质底托、透明塑料外包装搭配椭圆金边图案及红金绶带设计。经长期宣传推广,该产品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FERREROROCHER”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蒙特莎公司生产销售的“金莎TRESORDORE”巧克力,使用与费列罗巧克力近似的包装装潢:金色锡纸包裹、椭圆金边标签、咖啡色碗状底托、透明外包装配红金绶带,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费列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天津二中院一审驳回、天津高院二审支持、最高法再审维持,最终判令蒙特莎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装潢,赔偿费列罗公司50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费列罗巧克力是否属于中国境内的“知名商品”?2.其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3.蒙特莎公司的模仿行为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知名商品的认定:中国境内知名为核心,兼顾国际知名度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核心标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仍需以中国境内的知名度为必要前提。


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四大因素: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及销售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过往记录;同时可适当参考其在国外的知名情况。本案中,费列罗巧克力自1984年进入中国,经长期宣传销售,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符合“知名商品”认定标准。


2.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要素组合独特+能区别商品来源


裁判逻辑明确,“特有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包装及装潢组合,需满足两大条件:


• 组合具有独特性: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文字、图案、色彩、形状等)的排列组合需体现独创性,而非行业通用要素的简单叠加。本案中,费列罗巧克力的“金色球状包装+椭圆金边标签+红金绶带”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形成独特整体形象,与商品功能性无关,不属于通用设计;


• 具有识别功能: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包装装潢已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费列罗公司的商品直接关联,具备区别来源的作用。


3.混淆误认的判断:整体近似+足以产生关联联想


裁判认为,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误认”,不仅包括直接误认商品来源,还包括误认为双方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判断核心在于:


• 包装装潢整体近似:模仿行为需达到“视觉上高度近似”的程度,即使存在商标、价格、口味等差异,也不影响混淆的认定;


• 相关公众一般注意义务: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非专业人士的审慎判断。本案中,蒙特莎公司的产品包装与费列罗巧克力的核心设计元素高度重合,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混淆误认。


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维权实操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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