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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遇恶意攀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与维权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2 | 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 “盼盼” 商标遭 “鑫盼盼” 恶意攀附的亿元赔偿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解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逻辑,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计算方式,还给出侵权前商标布局、侵权后证据固定、诉讼中主张赔偿的全流程维权实操方案。



引言


“盼盼”系列商标深耕门业市场20余年,销量与市场占有率蝉联行业第一,却遭同业者以“鑫盼盼”为名突出使用,还通过虚假宣传攀附品牌知名度——这起标的额达1亿元的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1亿元惩罚性赔偿判决落幕。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明确指引: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让侵权方付出应有代价。掌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与维权路径,能为品牌权益保护筑牢防线。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某安居门业公司在防盗门等商品上享有“盼盼”系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注册使用20余年,已构成驰名商标。周某曾与某安居门业公司有业务往来,2016年受让“鑫盼盼”商标后,注册成立四川某门业公司,授权其使用该商标并委托成都某门厂生产产品。


四川某门业公司等在生产销售中,通过变形“鑫”字、突出“盼盼”字样、组合熊猫图案等方式使用被诉标识,还在宣传中谎称与某安居门业公司曾为一家主体、产品为“盼盼高档升级款”,使用近似熊猫吉祥物及“SINCE1998”等标识误导消费者。某安居门业公司诉请停止侵权、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经江苏高院一审、最高法二审,最终支持其诉求。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2.侵权方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与倍数如何确定?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攀附行为规制


•商标侵权认定:“盼盼”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被诉侵权标识通过突出“盼盼”、组合近似图形等方式,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认定:侵权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受让“鑫盼盼”商标后刻意攀附“盼盼”品牌知名度,属于“搭便车”行为;虚假宣传品牌关联关系、经营历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均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主观恶意+情节严重


裁判逻辑明确,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满足双重核心条件:


•主观恶意:侵权方明知“盼盼”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曾有业务往来更能印证其知晓该商标价值,却刻意通过商标近似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攀附商誉,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情节严重:侵权方生产销售规模大、涉及区域广,通过虚假宣传扩大市场影响力,侵权获利巨大;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对商标权人的品牌声誉和市场份额造成重大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规则:基数+倍数的合理确定


•计算基数:因侵权方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账簿,法院参考其对外宣传的产值目标、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结合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据,合理确定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本案二审法院纠正一审计算逻辑,按侵权方宣称的五年十亿产值推算年均产值,结合7.5%行业利润率,确定基数为2707.5万元。


•赔偿倍数:根据侵权方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法院依法确定4倍惩罚性赔偿倍数,再叠加不正当竞争损失500万元,最终赔偿总额未超出原告诉请的1亿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维权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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