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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仲裁裁决承认执行难?纽约公约适用规则与实务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1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新某海事公司跨境仲裁裁决执行案为切入点,解析纽约公约适用条件、公共利益认定及裁决可执行性核心裁判规则,还梳理了仲裁条款设计、材料准备、抗辩应对等实操要点,为企业跨境仲裁债权实现提供法律指引。



引言


跨境合作协议约定新加坡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商标注销、过户及付款义务,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却面临“公共利益”“可仲裁性”等多重顾虑——这起新某海事公司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精准击中企业跨境维权的核心痛点。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给出明确答案:只要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要求,不违反中国公共利益且争议事项具有可执行性,外国仲裁裁决可在华顺利获得承认执行。掌握纽约公约的适用标准与实操路径,能为跨境债权实现筑牢保障。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新某海事公司与某和公司、高某胜在新加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和公司独占使用新某海事公司的名称、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业务,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某和公司未经许可在中国注册案涉商标,新某海事公司申请商标无效未获支持后,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某和公司、高某胜注销或过户案涉商标、停止使用相关名称,并支付费用及仲裁费。


因二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义务,新某海事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抗辩认为仲裁条款无效、承认执行违反中国公共利益,法院最终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适用条件?2.承认执行该裁决是否违反中国公共利益?3.涉及商标处置的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纽约公约的适用前提:缔约国+形式要件合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与新加坡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且双方未排除公约适用,故本案优先适用纽约公约。


形式要件方面,申请人提交了经新加坡公证、中国驻新使领馆认证的仲裁裁决、《合作协议》副本,以及公证后的中文译本,完全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及中国法律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完成了“表面证据”的举证义务。


同时,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协议约定的准据法(新加坡法律),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依据新加坡法律仲裁条款无效,故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公约适用无障碍。


2.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不违反基本法律制度


裁判逻辑明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并非宽泛的利益考量,而是指“违反中国基本法律制度、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仲裁裁决虽涉及商标注销、过户,但未直接判令中国商标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也未否定案涉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效力(仅约束被申请人的私权处分行为),仅影响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未触及中国基本法律制度或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


3.可执行性的判断:给付内容明确+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关键在于“给付内容具体、责任主体明确”。本案中,裁决明确要求某和公司(商标注册人)、高某胜(法定代表人)履行商标注销/过户、停止使用名称、支付款项等义务,高某胜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配合提交文件的义务,责任主体与给付内容均清晰具体,不存在执行障碍,故认定裁决具有可执行性。


三、跨境仲裁裁决承认执行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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