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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辞职后工商登记难涤除?公司治理失灵时如何维权?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0 | 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汤某监事涤除登记案为切入点,解析了公司治理失灵时监事可诉请强制涤除工商登记的裁判规则,明确需满足无任职合意、无辞职恶意等四条件,并提供事前规避、事中取证、诉讼维权的全流程实操方案,帮监事解决辞职难、登记难问题。



引言


不再是公司股东、监事任期早已届满,提交辞职通知却石沉大海,工商登记上的“监事”身份始终无法注销——汤某诉北京某新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案,精准击中不少监事的维权困境。作为明确监事涤除登记司法救济规则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给出清晰答案:监事辞职属自愿权利,若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失灵,无法通过自治途径变更登记,可诉诸司法强制涤除。掌握这一核心规则与操作要点,能帮助监事摆脱“挂名”困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汤某是北京某材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成立后即被登记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2014年,汤某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但工商登记未作相应变更。2021年,汤某的监事任期届满且未被连选连任,其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任职,于当年11月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送辞职通知,未获回复后又在《中华工商时报》发表辞职声明。


经查,公司控股股东已去世,股东会召开存在障碍,内部治理程序失灵,始终未就汤某辞职事宜启动变更登记程序。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办理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工商变更登记,法院最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已非公司股东、任期届满的监事,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涤除工商登记?2.公司内部治理失灵时,法院能否强制判令办理变更登记?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起诉权的认定:内部救济穷尽+权利受侵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自愿原则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有权辞去职务,正常情况下应先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变更登记问题。但本案中,汤某已履行完整的辞职程序:发送书面辞职通知、登报声明,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

而公司因控股股东去世,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内部治理程序失灵,未对辞职事宜作出任何回应,导致汤某无法通过自治途径实现权利。此时,司法介入成为必要救济方式,汤某有权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2.强制变更登记的支持条件:四要素综合判定


裁判逻辑明确,法院判令公司办理涤除登记,需满足四项核心条件:


• 无继续任职的合意:监事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任职,且任期已届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继续委任的合意;


• 辞职无恶意:监事辞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规避法定义务等恶意情形,本案中汤某辞职系个人意愿,无证据显示存在恶意;


• 已穷尽内部救济:监事已按章程规定或合理方式提出辞职,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未启动内部程序;


• 无其他变更障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需公司启动内部决议程序,不存在法律或客观上的其他障碍。


本案中,汤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故法院支持其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


3.公司的责任承担:怠于履职需担责


裁判明确,公司作为工商登记的义务主体,负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若公司因内部治理问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监事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即使法院判令变更后,公司未及时选任新监事导致监事空缺,相应后果也由公司自行承担,与原监事无关。


三、监事涤除工商登记维权实操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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