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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遭合法接触者不当获取?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09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聚焦技术秘密遭合法接触员工不当获取的侵权纠纷案例,明确侵权认定的正当性三要素、共同侵权判定规则及责任承担范围,同时给出企业技术秘密事前防控(协议完善、权限分级)与事后维权(证据固定、路径选择)的实操指南,为企业保护核心技术提供法律参考。



引言


核心游戏源代码被合法接触的技术员工私自下载拷贝,前负责人教唆并提供资金购置存储设备,离职后成立竞争公司意图使用——这起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精准击中企业技术保护的核心痛点。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给出明确答案:有权接触技术秘密,不代表获取、处置行为必然正当。掌握合法接触主体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能帮助企业守住技术核心竞争力。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北京某公司是“龙之世界”游戏源代码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曹某、王某曾是该公司员工,分别担任技术中台运营维护负责人、业务线负责人,二人在职期间均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王某2019年离职后,2020年成立与北京某公司业务相同的某科技公司。曹某2020年6月提出离职前一个多月,未经公司许可下载涉案源代码,存储至用王某微信转账资金购置的苹果电脑(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某科技公司),期间还存在删除操作日志、篡改登录记录等行为。


北京某公司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8万余元及合理开支51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披露、使用”为由驳回诉求,最高法二审改判支持部分诉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39万余元,并明确迟延履行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员工,私自下载拷贝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教唆、提供帮助的前员工及竞争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合法接触主体侵权的认定标准:正当性审查三要素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是否侵权,不能仅看接触权限,需综合三项核心要素:


• 获取意图:是否具有超越履职需求的不当意图,如本案中曹某在离职前集中下载源代码,明显超出正常工作需要;


• 获取方式:是否违反公司保密要求,如未经许可将源代码下载至私人设备、带离办公场所,且无公司默许证据;


• 后续行为:是否实施掩盖行为或存在转移风险,如曹某删除操作日志、篡改登录记录,结合王某提供资金、成立竞争公司的背景,已形成侵权闭环。


裁判明确:合法接触权限不代表可任意处置技术秘密,只要行为导致权利人失去有效控制、产生披露或使用风险,即构成侵权。


2.共同侵权的认定:意思联络+分工协作


最高法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核心逻辑在于:


• 主观上存在紧密意思联络:王某明知曹某负有保密义务,仍教唆其获取源代码并提供资金支持,某科技公司作为受益方,对侵权行为知情且认可;


• 客观上存在分工协作:王某主导教唆、提供资金,曹某具体实施下载、存储、掩盖行为,某科技公司作为侵权成果的接收方和使用意图方,三方行为指向同一技术秘密,形成完整侵权链条;


• 责任主体全覆盖:前员工个人与新设立的竞争公司均需承担责任,不因“职务行为”免除个人责任,确保侵权责任无遗漏。


3.侵权责任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迟延责任


裁判不仅支持停止侵权和赔偿,还明确了细化责任:


• 停止侵害的范围:涵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行为,持续至技术秘密公知为止,同时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


• 赔偿数额的确定:结合侵权情节、技术秘密价值、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裁量,既支持直接经济损失,也全额支持维权中的合理支出;


• 迟延履行责任:明确未按要求停止侵权或签署承诺书的惩罚性后果,强化判决执行力度。


三、技术秘密保护与维权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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