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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导致集装箱超期费过高可以维权?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08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某贸易公司因海关查验致集装箱超期,承运人从押金扣 6 万余元(新箱价 3 万),法院判决返还超额部分。裁判明确单方扣押金不构成认可,超期费以新箱市价 150% 为基准,结合客观因素与减损义务调整。本文附外贸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维权实操要点,有效避免超期费争议损失。



引言


海关查验导致集装箱超期归还,承运人直接从押金中扣除6万余元超期使用费,而同类新箱重置价仅3万元——这起上海某贸易公司与某集装箱运输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精准击中外贸企业的物流成本痛点。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给出明确答案:单方扣押金不代表认可超期费金额,超期费认定以新箱市价为基准,结合过错程度合理调整。掌握这一核心规则,能帮助企业避免被超额收取费用,维护物流成本权益。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上海某贸易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某集装箱运输公司从美国纽约海运至上海,货物装于40尺集装箱内。货物到港后因海关查验,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归还集装箱,此前已通过代理人向运输公司支付押金。


集装箱归还后,运输公司直接从押金中扣除64220元作为超期使用费,贸易公司认为该费用远超新箱重置价(双方确认3万元),主张运输公司负有减损义务,应返还超额收取的34220元。运输公司辩称,费用已实际扣除且贸易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达成一致,拒绝返还。


经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市高院二审,最终判决运输公司返还19220元,认定合理超期使用费为新箱市价的150%(45000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承运人单方扣减押金,能否认定收货人认可超期使用费金额?2.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合理支付标准如何确定?3.承运人是否负有减损义务,费用是否受新箱重置价限制?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单方扣押金的效力:不构成金额认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超期使用费的确认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而本案中运输公司直接扣减押金的行为,缺乏双方结算协商过程,属于单方自主行为。


即使收货人未即时提出异议,也不能倒推其认可费用金额。在收货人明确不认可该金额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返还超额部分,运输公司不能仅凭扣押金行为主张费用已达成合意。


2.超期使用费的认定标准:新箱市价为基准+过错调整


裁判逻辑明确,超期使用费的核心是弥补承运人因集装箱被占用产生的损失,认定需遵循两大原则:


•基准原则:承运人损失主要是集装箱周转困难可能产生的重置成本,故以同类新箱市价为基础基准,避免费用无上限;


•调整原则:结合个案实际浮动,包括双方过错程度(如本案中海关查验属客观因素,收货人无故意过错)、承运人减损义务(如是否可通过调配其他集装箱降低损失)等。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后确定合理标准为新箱市价的150%,既弥补承运人损失,又避免收货人承担过高成本,平衡双方利益。


3.减损义务的边界:不绝对以重置价为限


裁判明确,承运人负有减损义务,不能放任损失扩大(如可通过调配现有集装箱、合理规划运营减少影响),但减损义务不意味着超期使用费必须低于新箱价。


若收货人超期时间较长,承运人因周转需求购置新箱后,旧箱归还可能导致闲置,产生堆存、管理成本,故允许在新箱市价基础上适当上浮,但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倍,个案可调整)。

三、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维权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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