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聚焦金属行业价格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明确了衍生数据权益的保护边界、抄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关联企业的责任划分,对涉及数据开发、多主体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文结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终933号判决内容,梳理裁判逻辑,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围绕金属价格数据的“抄袭-维权”展开,当事人关系与侵权行为脉络清晰:
1.原告(权利方):某某甲公司(下称“甲公司”),运营“××网”,通过自主采标、算法加工形成SMM金属价格数据(涵盖101个金属品类的最高价、最低价、均价),数据被政府、上市公司用于决策与结算,通过会员收费(1年3680元至3年8800元)获利,享有涉案数据的竞争性权益。
2.被告(侵权方):某某乙公司(下称“乙公司”)、某某丙公司(下称“丙公司”)、某某丁公司(下称“丁公司”),三公司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持股乙公司40%,丁公司股东为乙公司董事,共享运营资源),共同运营“长江××金属网”及系列微信公众号、小程序。
2016年1月至2022年1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丙公司在“长江××金属网”上,未经授权发布与SMM数据高度近似的101个金属品类价格数据——91个品类均价近似度超90%,17个品类完全一致,且甲公司故意设置的错误数据(如锡酸钠价格虚高1000元/吨)也被同步抄袭。同时,被告采用“地域屏蔽”策略(南宁、成都可查,北京、天津无结果)规避监测,丁公司作为支付宝收款方参与收益分配。
甲公司通过公证、时间戳存证固定证据,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76万余元及合理费用21万元。一审法院(厦门中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乙公司、丙公司赔偿212万元(含合理费用12万元),丁公司对其中6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诉,福建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法院围绕“数据权益合法性”“抄袭行为认定”“关联企业责任”“赔偿数额计算”四大焦点展开,形成明确裁判规则。
(一)数据权益认定:衍生数据集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院首次清晰界定“金属价格衍生数据”的权益属性,明确保护标准:
1.数据性质:甲公司的SMM数据并非原始市场价格,而是通过“采标(与200余家企业合作)-算法加工(独创价格方法论)-可视化呈现(历史趋势图)”形成的衍生数据集合,具有独立商业价值,区别于公开原始数据。
2.权益成立要件:需满足“劳动投入+竞争优势”双重条件——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236名员工)、技术搭建采标体系,数据为其带来稳定会员收入与行业影响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经营利益”范畴。
3.抗辩反驳:被告主张“涉案数据为简单加工的公开信息,无需保护”,但法院指出,即使原始价格公开,经系统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仍受保护,被告未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却直接使用,属于“不劳而获”。
(二)抄袭行为认定:多维度证据形成高度盖然性
法院通过“发布时间+数据相似性+错误同步”三重维度,推定抄袭事实成立:
1.发布时间优先性:甲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显示,2022年1月4日至13日期间,被告数据发布时间均晚于SMM数据(如98个金属品类晚于甲公司更新),且更新顺序与甲公司高度一致,证明被告存在“滞后抄袭”的可能性。
2.数据近似度:1466天的比对显示,被告101个金属品类中,91个均价近似度超90%,17个完全一致,远超“行业巧合”的合理范围;同时,甲公司故意设置的错误数据(如铝升贴水计算错误)也被被告同步复制,进一步印证抄袭。
3.被告举证不能:被告抗辩“数据自行采标生成”,但未提供采标合同、询价记录等证据,且经鉴定,其后台数据发布时间可通过数据库指令修改(一审中曾伪造数据发布时间,与甲公司存证相差16分钟),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三)关联企业责任:分工协作即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明确,关联企业构成共同侵权需满足“意思联络+行为协同”,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乙公司与丙公司:丙公司是“长江××金属网”备案主体,乙公司开发运营小程序与公众号,二者共享数据资源与收益,且股东、高管高度重合,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应承担连带责任。
2.丁公司的帮助侵权:丁公司虽主营酒类,但作为被告平台的支付宝收款方(收取会员费),且股东为乙公司董事,知晓侵权行为却长期提供收款服务,构成帮助侵权,需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酌定60万元及合理费用3.6万元)。
(四)赔偿数额计算: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因双方均未举证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综合多因素酌定金额:
1.数据价值:SMM数据投入成本高(采标体系搭建、技术研发)、商业价值大(政府与企业采购);
2.侵权情节:侵权持续6年、覆盖多平台(网站+小程序+公众号)、主观恶意明显(伪造证据、地域屏蔽);
3.合理费用:支持公证费1.76万元、会员购买费0.65万元,律师费根据诉讼工作量酌定9.59万元,保全担保费因非必要支出未支持。
三、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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