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聚焦金属行业价格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明确了衍生数据权益的保护边界、抄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关联企业的责任划分,对涉及数据开发、多主体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文结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终933号判决内容,梳理裁判逻辑,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围绕金属价格数据的“抄袭-维权”展开,当事人关系与侵权行为脉络清晰:
1.原告(权利方):某某甲公司(下称“甲公司”),运营“××网”,通过自主采标、算法加工形成SMM金属价格数据(涵盖101个金属品类的最高价、最低价、均价),数据被政府、上市公司用于决策与结算,通过会员收费(1年3680元至3年8800元)获利,享有涉案数据的竞争性权益。
2.被告(侵权方):某某乙公司(下称“乙公司”)、某某丙公司(下称“丙公司”)、某某丁公司(下称“丁公司”),三公司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持股乙公司40%,丁公司股东为乙公司董事,共享运营资源),共同运营“长江××金属网”及系列微信公众号、小程序。
2016年1月至2022年1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丙公司在“长江××金属网”上,未经授权发布与SMM数据高度近似的101个金属品类价格数据——91个品类均价近似度超90%,17个品类完全一致,且甲公司故意设置的错误数据(如锡酸钠价格虚高1000元/吨)也被同步抄袭。同时,被告采用“地域屏蔽”策略(南宁、成都可查,北京、天津无结果)规避监测,丁公司作为支付宝收款方参与收益分配。
甲公司通过公证、时间戳存证固定证据,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76万余元及合理费用21万元。一审法院(厦门中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乙公司、丙公司赔偿212万元(含合理费用12万元),丁公司对其中6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诉,福建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法院围绕“数据权益合法性”“抄袭行为认定”“关联企业责任”“赔偿数额计算”四大焦点展开,形成明确裁判规则。
(一)数据权益认定:衍生数据集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院首次清晰界定“金属价格衍生数据”的权益属性,明确保护标准:
1.数据性质:甲公司的SMM数据并非原始市场价格,而是通过“采标(与200余家企业合作)-算法加工(独创价格方法论)-可视化呈现(历史趋势图)”形成的衍生数据集合,具有独立商业价值,区别于公开原始数据。
2.权益成立要件:需满足“劳动投入+竞争优势”双重条件——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236名员工)、技术搭建采标体系,数据为其带来稳定会员收入与行业影响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经营利益”范畴。
3.抗辩反驳:被告主张“涉案数据为简单加工的公开信息,无需保护”,但法院指出,即使原始价格公开,经系统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仍受保护,被告未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却直接使用,属于“不劳而获”。
(二)抄袭行为认定:多维度证据形成高度盖然性
法院通过“发布时间+数据相似性+错误同步”三重维度,推定抄袭事实成立:
1.发布时间优先性:甲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显示,2022年1月4日至13日期间,被告数据发布时间均晚于SMM数据(如98个金属品类晚于甲公司更新),且更新顺序与甲公司高度一致,证明被告存在“滞后抄袭”的可能性。
2.数据近似度:1466天的比对显示,被告101个金属品类中,91个均价近似度超90%,17个完全一致,远超“行业巧合”的合理范围;同时,甲公司故意设置的错误数据(如铝升贴水计算错误)也被被告同步复制,进一步印证抄袭。
3.被告举证不能:被告抗辩“数据自行采标生成”,但未提供采标合同、询价记录等证据,且经鉴定,其后台数据发布时间可通过数据库指令修改(一审中曾伪造数据发布时间,与甲公司存证相差16分钟),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三)关联企业责任:分工协作即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明确,关联企业构成共同侵权需满足“意思联络+行为协同”,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乙公司与丙公司:丙公司是“长江××金属网”备案主体,乙公司开发运营小程序与公众号,二者共享数据资源与收益,且股东、高管高度重合,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应承担连带责任。
2.丁公司的帮助侵权:丁公司虽主营酒类,但作为被告平台的支付宝收款方(收取会员费),且股东为乙公司董事,知晓侵权行为却长期提供收款服务,构成帮助侵权,需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酌定60万元及合理费用3.6万元)。
(四)赔偿数额计算: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因双方均未举证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综合多因素酌定金额:
1.数据价值:SMM数据投入成本高(采标体系搭建、技术研发)、商业价值大(政府与企业采购);
2.侵权情节:侵权持续6年、覆盖多平台(网站+小程序+公众号)、主观恶意明显(伪造证据、地域屏蔽);
3.合理费用:支持公证费1.76万元、会员购买费0.65万元,律师费根据诉讼工作量酌定9.59万元,保全担保费因非必要支出未支持。
三、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涉及数据开发、多主体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从“数据开发”“数据使用”“关联管理”“维权举证”四方面完善合规体系。
(一)数据开发:留存“劳动投入”证据,明确权益边界
1.自主数据的权益固定:若企业自行开发数据产品(如行业价格指数、用户行为分析报告),需留存采标合同、算法说明、员工劳动合同等,证明数据形成的“创造性投入”;涉及跨境采标时,需确认数据来源符合当地数据合规要求(如欧盟GDPR)。
2.数据标识与监测:可对核心数据设置“隐形标记”(如特定错误值、字段标识),便于后续侵权取证;定期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记录数据发布情况,形成完整权益证明链。
(二)数据使用:审查来源合法性,避免“无授权使用”
1.第三方数据的审查义务:使用外部数据时,需要求提供方出具权利证明(如著作权登记、授权书),尤其对金属、能源等行业的价格数据,需核查其采标渠道与加工过程,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数据。
2.避免“实质性替代”:若引用他人数据,需进行差异化加工(如调整算法、增加分析维度),不得直接复制后以自有名义发布,尤其不得同步他人数据错误,避免被认定为“抄袭”。
(三)关联企业运营:明确业务边界,避免责任牵连
1.运营主体清晰化:关联企业间共享资源(如收款、技术)时,需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明确实际运营主体,避免因“业务混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跨境关联企业还需符合当地市场监管要求(如备案、信息披露)。
2.收款与责任匹配:若参与关联企业的收益分配(如代收服务费),需核查业务合法性,避免因“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可通过内部协议约定责任划分,但不得对抗外部权利人。
(四)维权举证:固定“侵权-损失”证据,提高胜诉概率
1.侵权证据固定:发现疑似侵权时,通过公证、时间戳存证记录数据近似度、发布时间差异;若涉及地域屏蔽,可在不同地区分别取证,证明侵权范围。
2.损失证据留存:维权时需提交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票据、会员收费标准等,证明合理开支;若主张经济损失,可提供客户流失记录、数据授权合同等,增强赔偿主张的合理性。
四、结语
本案裁判为数据行业的公平竞争划定了清晰边界:司法既保护数据开发者的创造性投入,也禁止“搭便车”式的抄袭行为,同时明确关联企业的责任连带规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规范数据开发流程、明确关联主体权责、留存合规证据,是避免此类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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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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