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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区块链电子存证判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企业的证据合规启示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6 | 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 73 民终 2163 号纠纷案,明确区块链电子存证审查要点,从存证平台资质、数据生成储存等维度,为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证据合规指引,助力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成为案件关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163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首次清晰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规范证据留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将结合该案核心内容,梳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合规要点,为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原告某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作家童某授权,取得《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系列四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身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App中,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服务。为固定侵权证据,原告通过***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侵权行为进行录屏取证,并形成区块链电子存证材料。随后,原告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提交的***平台存证证据存在瑕疵:一是主张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二是认为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无法保证取证过程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在其运营的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付费阅读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为***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电子数据保全相关技术能力与资质,且原告的取证过程可通过法院勘验还原,存证材料符合电子证据的法定要求。


二、法院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核心审查要点


法院审理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原告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的电子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法院从三个维度展开审查,最终认可了涉案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


(一)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法院指出,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独立性与合规性是电子证据效力的基础。该案中,***平台运营主体***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且具备多项权威资质证明:


1.其运营的TRUTHSO20160517型真相电子数据保全云,通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


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15认证,覆盖数据权益保护平台及网络行为分析系统的软件研发与服务;


3.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已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签订合作协议,可提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确保存证材料的合规性。

基于上述资质,法院认定***平台具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法定资质,排除了“存证机构缺乏公信力”的抗辩理由。


(二)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审查


电子数据的生成与储存过程是否可控、是否存在被篡改风险,是法院审查的关键环节。该案中,法院通过现场勘验还原取证流程,确认***平台的取证机制符合可靠性要求:


1.用户登录平台申请取证后,系统会自动分配“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用户直接进入远程桌面操作,避免本地环境对取证结果的干扰;


2.服务器自动启动录屏程序,完整记录操作步骤与获取内容,不存在人工干预空间;


3.取证时间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GPS+北斗双模块网络时间服务器认证,授时精度达110毫秒,确保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操作前,已对所用计算机及网络环境进行标准化清洁性检查,进一步排除了操作不当或环境问题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


(三)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审查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其作为证据的核心前提,该案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是为了保障这一需求。法院查明,***平台通过“数字指纹+区块链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完整性:


1.每一份电子数据(如录屏文件)完成取证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唯一的加密数字指纹(SHA512摘要),该指纹与数据内容一一对应,若数据被篡改,指纹会随之变化;



2.数字指纹会同步备份至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区块链系统,形成异地存证;



3.平台出具的《***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载有区块链保全ID、数字指纹、取证起止时间等信息,且证书内容可通过法院勘验与录屏过程、提取包信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为,该机制通过密码技术与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有效防止了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可能,符合“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法定要求。



三、裁判结果与核心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45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核心裁判要旨明确:人民法院对使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应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维度合规性的情况下,区块链电子存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


针对被告提出的“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的抗辩,法院进一步释明:保全时间为取证开始时间,创建时间为“数据提取包”的生成时间,二者分属不同环节,且与存证证书、录屏内容可互相印证,不属于证据瑕疵。


四、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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