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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做奢侈品(游艇等)销售怕隐瞒信息(非全新、质保短)构成欺诈、赔三倍?最高法自贸试验区案例(范某某诉**公司案)给合规应对方案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13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法自贸试验区游艇销售典型案例明确:个人购买高端奢侈品属消费者范畴,销售商隐瞒非全新属性、质保缩短等关键信息构成欺诈,需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文章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采购核查、信息披露、合同设计、纠纷应对全流程合规方案,防范经营风险。


一、案例背景:自贸试验区游艇消费领域的司法保护实践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高端消费与跨境贸易的重要承载区,在游艇、高端汽车等奢侈品消费领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范某某诉**公司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典型案例,首次清晰明确了个人购买游艇的消费者身份认定、销售欺诈的构成标准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为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从事奢侈品销售、跨境游艇贸易的企业)规范经营、防范消费纠纷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对维护自贸试验区高端消费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发生于海南自贸港,海南作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游艇产业是其重点发展的高端旅游消费领域之一。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了“奢侈品消费中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与消费者权益平衡”的问题——明确游艇销售商需对产品新旧状态、质保期限等关键信息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这一思路既契合消费者对高端产品“知情权”的需求,也为外商投资企业划定了合规经营的边界。


二、基本案情:进口游艇质量争议与销售欺诈认定


本案的争议源于进口游艇销售中的信息隐瞒,核心矛盾聚焦于“**公司是否隐瞒游艇非全新属性及缩短质保期构成欺诈”,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与争议发展脉络清晰,具体如下:


1.游艇交易与合同约定:范某某(原告)与**公司(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以128.4万元的总价款购买一艘美国进口FourWinns品牌游艇,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保证游艇是全新进口,且按FourWinns公司保修条款提供产品质保期”。范某某购买游艇的目的为本人及家人休闲使用,属于个人消费范畴。


2.质量问题暴露与维权启动:范某某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游艇发动机多次出现故障,遂对游艇状态及质保期限产生质疑。经核查,范某某发现该游艇并非全新——**公司曾将其出售给他人,后因其他原因收回;同时,游艇进口时配备的《装置概述与信息表》显示,发动机主要部件质量保证到期日应为2021年10月10日,与**公司承诺的“全新游艇质保期”存在明显缩短。


3.纠纷爆发与诉讼请求:范某某认为,**公司隐瞒游艇非全新属性及缩短质保期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判令**公司返还购车款128.4万元,并按价款三倍支付赔偿款385.2万元。**公司则主张“游艇虽曾短暂出售,但未实际使用,仍属全新范畴”,且“质保期缩短系品牌方政策调整,非刻意隐瞒”,不构成欺诈。


三、裁判核心要点:游艇消费纠纷中欺诈认定与责任承担规则


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消费者身份认定”“销售欺诈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审理,最终明确了奢侈品消费领域的合规边界,其裁判逻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


1.主体认定:个人购买游艇用于家庭消费,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法院首先明确,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核心在于“购买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本案中,范某某购买游艇的用途为“本人及家人休闲使用”,而非用于生产经营或转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这一认定打破了“高价奢侈品购买者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误区,明确游艇、高端汽车等高价商品的个人消费,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销售商需承担与普通商品一致的经营者义务。


2.欺诈认定:隐瞒关键信息且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欺诈行为”需同时满足“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造成实质性损害”三大要件。本案中,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主要基于两点核心理由:


•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公司明知游艇曾出售给他人(非全新),却在合同中承诺“全新进口”;同时知晓发动机质保期实际缩短,却未向范某某如实告知,属于“故意隐瞒与消费决策相关的关键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


•造成实质性损害:游艇作为高价耐用消费品,“全新属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与支付价格,“质保期缩短”则直接减少了消费者可享受的售后保障,两者均对范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导致其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决策。


3.责任承担: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支持消费者合理诉求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确定了**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撤销与退款:因**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范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公司需向范某某返还全部购车款128.4万元;


•三倍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需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需额外支付385.2万元(128.4万元×3)的赔偿款;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明确,销售商需对“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游艇等高端消费品消费欺诈的责任认定规则。


四、案例的典型法律意义:自贸试验区高端消费市场的合规指引


该案作为最高法公布的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其价值不仅限于个案裁判,更从行业规范、消费者保护、企业合规层面提供了三大核心指引,尤其契合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需求:


1.明确高端消费品的消费者保护边界: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确立“高价不排除消费者身份”的规则,游艇、私人飞机等高端奢侈品的个人消费,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避免外商投资企业因“商品高价”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强化销售商的信息披露义务:案例明确,销售商对高端消费品的“新旧状态、质保期限、性能瑕疵”等关键信息,需承担比普通商品更严格的披露义务——因高端商品价格高、使用周期长,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损害更大,销售商需主动消除信息差,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3.平衡消费权益与产业发展:法院在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诉求的同时,将“造成实质性损害”作为欺诈认定的要件,既严厉打击恶意欺诈行为,也避免过度加重销售商责任,为自贸试验区游艇等高端消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


五、外商投资企业奢侈品销售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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