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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怕工程被拍卖、优先受偿权超期?指导案例 171 号(某某建设诉某某置业案)给实操方案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08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指导案例 171 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工程执行阶段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打破仅能诉讼主张的传统认知。除斥期间自工程款应付日起算 6 个月,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与普通债权。文章从合同条款、证据留存、执行对接提供合规建议,助力外资企业防范工程拍卖风险、回收工程款。


一、案例背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司法实践突破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核心权利,而“权利行使方式”与“除斥期间”常成为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71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首次明确“承包人在工程强制执行阶段主张优先受偿权,视为依法行使权利”,打破了“仅能通过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传统认知。


对于参与中国建设工程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资建筑企业、外资地产合作项目中的施工方)而言,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边界——即使未在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只要在执行阶段及时主张权利,仍可获得优先保护。这一规则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发包人违约、工程被拍卖”等风险提供了清晰指引,对优化建设工程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案情:工程欠款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脉络


本案的争议围绕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展开,核心矛盾聚焦于“某某建设在执行阶段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与争议发展脉络清晰,具体如下:


1.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置业”,发包人)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建设”,承包人)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承建“某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按约进场施工,后因某某置业拖欠工程款,工程推进受阻。


2.工程款结算与执行程序启动:2014年4月至11月,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工程产值后,某某置业仍未支付欠款。2014年11月24日,某某建设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某某置业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工程面临强制执行。


3.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与诉讼启动:2014年12月1日,某某建设向执行法院提交《联系函》,明确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至2016年期间,又多次通过《工作联系单》《参与分配申请书》进一步确认权利。2018年1月,某某建设正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某某置业则抗辩,某某建设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不应得到支持。


三、裁判核心要点: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三大关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除斥期间的认定”“权利效力优先性”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审理,最终支持某某建设的优先受偿权主张,其裁判逻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


1.行使方式:执行阶段主张视为合法行使权利


法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未限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与“提起诉讼”均属合法途径。本案中:


•执行程序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法院依据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直接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主张权利具有紧迫性;

•某某建设的主张符合法定要求:2014年12月,某某建设在工程拍卖前向执行法院提交《联系函》,明确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内容具体、对象明确,已构成“依法行使权利”,无需再以诉讼作为唯一方式。

这一认定为承包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权利救济路径,尤其适合工程面临强制执行时的紧急场景。

2.除斥期间:以“执行阶段主张时间”判断是否超期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现行有效),明确“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并进一步细化判断标准: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2014年11月3日,第三方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双方确认工程价款,此时某某置业“应当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已明确,除斥期间自此起算;

•超期判断的核心:某某建设在2014年12月1日(距起算点不足1个月)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未超过6个月除斥期间。某某置业以“2018年起诉时间超期”抗辩,忽略了“执行阶段主张已中断权利时效”的关键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清晰界定了“除斥期间的计算节点”,避免承包人因“诉讼准备周期长”错过权利保护期限。

3.权利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与普通债权

法院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工程上的抵押权”及“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本案中,即使案涉工程因某某置业其他债务被拍卖,某某建设的工程款仍可在拍卖价款

中优先受偿,保障了承包人的核心权益。


四、案例的典型法律意义:外商投资企业的三大权益指引


该案作为最高法指导案例,其价值不仅限于个案裁判,更从权利行使、风险防范、法律适用层面,为参与建设工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三大核心指引:


1.拓宽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路径:明确“执行阶段主张权利有效”,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因不熟悉中国程序、错过诉讼时机”的顾虑,尤其适合外资企业在华经营中“需快速响应法律程序”的需求。


2.明确除斥期间的计算逻辑:通过“结算确认日起算、执行主张中断”的规则,让外商投资企业清晰掌握权利行使的时间节点,避免因“对中国除斥期间规则不了解”导致权利失效。


3.强化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案例明确“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优先受偿权”,体现《外商投资法》“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增强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中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信心。


五、外商投资企业合规建议: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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