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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怕进口标的(碎皮料等)是禁入固体废物、合同无效还担责?最高法自贸试验区案例(翰某公司与某意公司案)给合规方案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04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法自贸试验区翰瑟公司与中意公司案明确:进口碎皮料若属禁止固体废物,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需担责。文章据此为外商投资企业提进口前标的核查、合规合同签订、履行留证、纠纷应对等进出口贸易合规建议,规避风险。


一、案例背景: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司法规范样本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核心载体,而固体废物进口管控是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与贸易合规管理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翰某公司与某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典型案例,首次清晰明确了进口固体废物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责任划分规则,为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识别贸易标的合规性、防范违法合同风险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对维护自贸试验区绿色贸易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发生于湖南自贸试验区,湖南自贸试验区以“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为核心定位,进出口贸易业务频繁,其中原材料进口是重要业务类型。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中标的合规性判断”问题——明确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红线,同时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这一思路尤其契合外商投资企业对“贸易合规性”与“风险责任预判”的双重需求。


二、基本案情:进口固体废物合同争议与法律效力认定


本案的争议源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标的合规性问题,核心矛盾聚焦于“进口碎皮料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及“相关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与争议发展脉络清晰,具体如下:


1.贸易合同签订与标的约定:某意公司是在湖南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为进出口贸易。翰某公司与某意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意公司从意大利供应商处为翰某公司购买“碎皮料”,用于翰某公司的生产加工。合同同时约定,因海关检查等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2.海关查验与合同履行障碍:涉案货物运抵中国后,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被认定为“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进口管理规定,该类物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据此对某意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货物无法正常清关交付。


3.纠纷爆发与诉讼请求:因货物无法交付,翰某公司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两份买卖合同,判令某意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204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意公司则主张,合同无法履行系海关政策导致,符合合同中“免除违约责任”的约定,无需返还货款。


三、裁判核心要点:进口固体废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责任划分规则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涉案货物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审理,最终明确了进出口贸易中违法合同的处理规则,其裁判逻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


1.标的属性认定:涉案“碎皮料”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法院首先依据海关检测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涉案货物的属性。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因可能含有有害物质、难以降解,且我国已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控体系,被明确列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范畴。


本案中,海关出具的检测报告已清晰载明涉案货物的物质成分与特性,符合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定定义,且某意公司、翰某公司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


2.合同效力判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中,即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海关检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免除违约责任”,该约定也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绝对禁止性条款,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免责,均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法院据此确认,翰某公司与某意公司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3.过错责任划分:双方明知违法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法院进一步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的责任划分体现两大核心要点:


•双方均存在过错:现有证据表明,翰某公司、某意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知晓涉案“碎皮料”可能属于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货物,却未履行充分的合规审查义务(如向海关咨询标的属性、核查进口目录),仍签订买卖合同并推进进口,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责任承担方式:因合同无效,某意公司基于合同取得的货款204100元应返还给翰某公司;但考虑到翰某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四、案例的典型法律意义:自贸试验区进出口贸易合规的司法指引


该案作为最高法公布的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其价值不仅限于个案裁判,更从贸易合规、生态保护、责任认定层面提供了三大核心指引,尤其契合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需求:


1.明确进口固体废物合同的无效规则:首次以典型案例形式清晰传递“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法律红线不可突破”的信号——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免责条款、是否存在主观善意,只要贸易标的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买卖合同即属无效,避免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同约定”忽视法律强制性规定。


2.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合规义务:案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进出口贸易的参与方,需对贸易标的的合规性承担审查义务,不能以“供应商承诺合规”“海关政策不了解”为由免除责任。这一认定推动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主动核查标的属性、遵守环保与贸易管控规定,助力自贸试验区绿色贸易发展。


3.平衡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法院在判决中既支持了翰某公司“返还货款”的合理诉求,又因双方过错未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又通过责任划分警示企业重视合规,避免因追求商业利益忽视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实现了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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