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全国版权典型案件等多项权威榜单,清晰界定了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环节的行为定性及平台责任边界。对于涉足数字藏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本案裁判规则为合规经营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本文结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判决内容,梳理核心法律要点与实务建议。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及平台责任展开,当事人与侵权行为脉络清晰:
1.原告(权利方):深圳A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漫画家马某某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著作财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2.被告(平台方):杭州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运营“Bigverse”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用户作品铸造、上架展示、交易服务,通过收取一二级市场交易费、燃料费获利。
2022年,A公司发现B公司平台内,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经比对,该作品与马某某在微博发布的插图完全一致,且保留“@不二马大叔”水印,未取得A公司授权。A公司以B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停止侵权(销毁涉案NFT)并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将涉案NFT打入“地址黑洞”)并赔偿4000元(含合理费用)。B公司不服上诉,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法院围绕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行为定性-平台责任-救济方式”展开审理,形成四项关键裁判规则,为行业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一)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环节定性
法院首次明确NFT数字作品及各交易环节的法律性质,厘清著作权保护边界:
1.NFT数字作品属性:是依托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数字化作品,本质为“数字藏品”,核心价值在于区块链赋予的“唯一性”(可避免流转中反复复制),但其著作权保护规则与传统作品一致,权利归属仍以《著作权法》为依据。
2.交易环节的行为定性:NFT交易分为“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阶段,各阶段法律性质不同:
铸造阶段:将原始作品转化为NFT数字形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上架发布阶段:将NFT作品置于公开互联网平台,供公众在个人选定时间、地点浏览或受让,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出售转让阶段:仅涉及NFT所承载财产性权益的移转,不构成复制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因发行权针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NFT权益移转不涉及物权变动)。
(二)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
法院指出,NFT交易平台不同于普通信息存储空间,需承担“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具体标准可概括为“一般可能性审查”:
1.审查义务内容:平台需核查NFT铸造者的权利资质,确认其对作品享有合法权利(如著作权证明、授权文件),不能以“用户自主上传”为由免除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要求用户提供权利证明,也未对“我不是胖虎”这一知名IP作品进行基础筛查,属于未尽审查义务。
2.审查的灵活性:法院赋予平台“自主决策权”,允许其根据作品类型(如知名IP/普通作品)、经营规模、产业特点,自主选择审查措施(如权利声明上传、关键词筛查、人工复核等),无需采用统一标准,但需确保措施“有效且符合法律规范”。
(三)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核心逻辑可拆解为三点,明确平台过错与责任的关联:
1.行为关联性:B公司提供的“铸造-展示-交易”全流程服务,直接促成侵权NFT的传播,并非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与侵权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过错认定:B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应当知晓数字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却未建立基础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可预见性过错”;
3.利益与责任匹配:平台通过NFT交易收取服务费、燃料费,享受商业收益,应对应承担风险管控责任,不能仅获取收益而规避权利保护义务。
(四)停止侵权的特殊救济方式
针对NFT作品“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点,法院创新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
1.因区块链技术无法直接删除已铸造的NFT,“将涉案NFT打入地址黑洞”(即转入无法再流转的匿名地址)具有合理性,可实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使公众无法再获取或交易该NFT),该方式成为此后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三、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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