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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终本后,竟能再告债务人?——指导案例167号的权利救济突破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1-31 | 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法指导案例 167 号明确:代位权诉讼胜诉未获实际清偿、执行终本后,债权人可再诉债务人。该案界定债权消灭以次债务人实际履行为前提,代位权非权利择一,不违反一事不再理,为各方提供债权救济操作要点,破解救济困境。




引言


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就意味着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便次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再找原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7号给出了相反答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权威指导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裁判要点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债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定参考效力,法官审理时应当参照适用,律师援引该案例也能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提供坚实支撑。该案直击“代位权诉讼后债权救济路径”的核心争议,打破了“代位权胜诉即锁定次债务人”的常规认知,其对债权债务消灭条件、代位权制度目的的界定,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均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例核心事实:代位权胜诉与终本后的救济困境


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百富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大唐公司支付货款后,认为百富公司未足额供货,对其享有债权。因百富公司对宁波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万象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却未主张,大唐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万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3636万余元。


大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但万象公司无可供实际控制的财产,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此后,大唐公司以百富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富公司返还未清偿部分的货款及利息,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大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拆解:代位权诉讼后的核心权利规则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定前提:次债务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原《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需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为前提。仅代位权诉讼胜诉但未获得实际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终止,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万象公司未向大唐公司实际支付任何款项,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大唐公司有权另行起诉追偿。

(二)代位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债的保全而非权利择一


裁判清晰界定,代位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主张权利。若将代位权诉讼视为“二选一”,会加重债权人的调查成本和风险,挫伤其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与制度设立初衷相悖。

本案中,大唐公司选择代位权诉讼是行使债的保全权利,而非放弃对百富公司的债权,次债务人无财产清偿时,回归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符合制度设计逻辑。

(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两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裁判强调,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两者的当事人(被告分别为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标的(分别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诉讼请求(分别为次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人返还欠款)均不相同,后诉并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边界。

三、实务干货:债权救济程序各方的操作指引


(一)债权人的操作要点


1.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权利边界: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知晓该诉讼是债权保全手段,而非对债务人债权的放弃,即便胜诉也不影响后续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留存执行不能的关键证据:若代位权诉讼判决后,次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务必留存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财产查询结果等证据,作为后续向债务人起诉的核心依据;


3.规范后续诉讼的请求表述:另行起诉债务人时,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债务人清偿未获次债务人实际履行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避免因表述模糊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4.合理规划债权主张顺序:无需等到代位权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在终本裁定作出后即可向债务人起诉,避免因拖延导致诉讼时效经过,同时可同步排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升债权实现概率。

(二)债务人的操作要点


1.核查次债务人的实际清偿情况:收到债权人起诉后,重点核实次债务人是否已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若已履行,可提交支付凭证等证据,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抗辩重复起诉的认定: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与代位权诉讼存在重叠,可向法院主张诉讼标的或请求重复,但需明确区分“未获清偿部分”与“已主张部分”的边界;

3.配合法院查明债权金额:提交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明基础债权的真实金额,避免因债权数额争议影响审理效率;

4.主张合理的责任范围:若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已获得部分清偿,可要求在本次诉讼中扣除该部分金额,仅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三)次债务人的操作要点


1.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全面披露自身财产情况,若确无履行能力,配合法院作出终本裁定,避免因隐匿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2.留存履行相关证据:若已向债权人履行部分或全部清偿义务,务必留存支付凭证、债权人收款确认等证据,作为后续避免卷入债务人与债权人纠纷的依据;

3.不干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后续诉讼: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起诉时,次债务人无需主动参与,但若法院追加为第三人,需如实陈述代位权诉讼及执行的相关事实,提交已履行或未履行的证据。

(四)律师办案的核心服务切入点

1.为债权人提供全流程救济规划:协助设计代位权诉讼策略,指导留存执行不能的证据;代位权执行终本后,起草起诉状、梳理证据链,明确诉讼请求,避免重复起诉风险,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2.为债务人提供抗辩代理服务:协助核查次债务人清偿事实,代理参与诉讼,抗辩不合理的债权主张,如扣除已清偿部分、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等,维护其合法权益;


3.提供事前风险防范服务:为企业提供代位权制度普法服务,指导在债权形成时留存交易凭证、排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提前规划债权救济路径;


4.代理执行异议与复议:若代位权执行程序中存在财产线索遗漏、执行行为不当等情形,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四、案例启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救济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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