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ross-border Legal & Compliance Online

Join us

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债权人撤销被执行人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后,能否直接追加其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1-26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围绕债权人撤销被执行人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后能否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展开,结合典型案例明确执行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指出撤销判决仅恢复财产状态,债权人应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实现债权,同时给出各方实务操作指引与常见误区规避建议。


引言


打赢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成功撤销被执行人与前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却依然无法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最终难以落地——这是很多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面临的棘手困境。周某与刘某执行复议案,通过两级法院的裁判,明确了“撤销离婚财产分割”与“追加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边界,厘清了执行阶段的核心操作规则,为债权人、前配偶及代理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刘某与石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石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石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石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某发现,石某与前配偶周某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石某需向周某支付100万元,且周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刘某认为该财产分割约定系石某转移财产的行为,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判决已生效。

2023年,刘某依据该撤销权胜诉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支持刘某的申请,周某不服提起复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该追加裁定,驳回刘某的追加请求。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债权人胜诉撤销被执行人与前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后,能否直接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执行追加法定主义”原则,形成了清晰的认定规则。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原则:法定情形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执行阶段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能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下进行,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随意追加。


司法实践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包括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继承人继承遗产等,但“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未被纳入其中。因此,即使撤销权诉讼胜诉,也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撤销权判决的效力边界:仅恢复财产状态,不改变执行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核心目的,是撤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不当行为,恢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状态,使其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非直接让财产接收方(前配偶)成为债务承担主体。


本案中,撤销权判决仅撤销了石某与周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未改变原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依据(即判令石某还款的生效判决),也未确认周某需对石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仍应基于原执行依据向石某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要求周某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的合法救济路径:主张财产份额,而非追加主体


裁判明确,债权人胜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后,可就被执行人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其法定应得份额主张权利,通过查封、扣押、拍卖该部分财产实现债权,但不能直接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具体而言,刘某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对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石某的份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非要求周某作为被执行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三、实务操作指引:债权人、前配偶与律师代理核心要点


.....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为节选,阅读完整文章内容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5pOW3K1WZ4v2OPioqG-R2w  ,将跳转至作者微信公众号原文。




#债权人撤销权 #追加被执行人 #离婚财产分割撤销 #执行追加法定主义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债权实现 #执行实务指引 #前配偶权利保护 #律师代理攻略 #执行异议与复议

热点资讯
经济制裁
跨境电商
跨境融资
MORE+
跨境贸易
跨境知产
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