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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多次转让,末手受让人可直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1-25 | 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北某海服务外包公司执行复议案明确,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末手受让人只要转让链条真实连续、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且获前手确认,即可依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文详解法定依据、审查标准及实操指引,为债权转让各方及律师提供参考。



引言


债权转让是市场交易中盘活资产的常见方式,而当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后,最后一手受让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关系到债权的最终实现。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通过明确多次债权转让情形下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审查标准,破解了“转让次数多是否影响权利归属”的实务困惑,其裁判逻辑对债权转让各方、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律师代理均具有重要实操价值。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某银行邯郸分行与某物流公司因质押物保管纠纷诉至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某银行邯郸分行本金及利息合计不超过2019.2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因某物流公司未履行义务,某银行邯郸分行于2017年向邯郸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债权的转让过程分为两次:2018年7月,某银行石家庄分行(经某银行邯郸分行确认)与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后者,并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20年5月,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称“某海服务外包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再次转让该债权,同样刊登了转让公告并获得转让方确认。

某海服务外包公司向邯郸中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院裁定驳回申请。某海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最终撤销一审执行裁定,支持了其变更申请。

二、核心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债权经过两次转让后,最后一手受让人某海服务外包公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权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某海服务外包公司主张:两次债权转让过程真实、手续完备,均有书面转让协议、公告及转让方确认文件,自身已合法取得债权,应被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某银行邯郸分行等相关方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转让链条中的各方均认可债权转让的连续性与真实性。

•法院审查重点:围绕“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转让过程是否真实连续”“是否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三个核心维度展开,最终认定符合法定条件。

三、裁判规则提炼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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