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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导案例182号看劳动报酬纠纷中企业奖金审批义务的履行——实务解析与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建议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0 | 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指导案例182号,解析劳动报酬纠纷中企业奖金审批义务,明确劳动者符合获奖条件时企业无正当理由拒批不成立;同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奖金制度优化、审批履行、证据留存等用工建议,降低劳动纠纷风险。


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奖金作为激励员工、提升绩效的重要手段,其发放规则与审批流程常成为企业与劳动者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82号“彭某某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奖金审批中的义务边界,对企业规范奖金管理、防范劳动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结合该案核心内容,解析裁判逻辑,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特点提供实务建议,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指引。


一、案例核心要素梳理


1.1关键词


民事、追索劳动报酬、奖金、审批义务


1.2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完成一定绩效后可获得奖金,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且劳动者已符合奖励条件、主张获奖条件成就时,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奖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1.3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案例基本案情回顾


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于2016年8月制定《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年化平均利润值等因素,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0.1%-0.5%确定奖励总额;奖励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


2017年2月,彭某某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同年6月,投资开发部通过《会议纪要》确定内部奖励分配方案: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25%。


履职期间,彭某某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个项目,投资开发部就上述项目先后向城开公司提交六份奖励申请。直至彭某某离职,城开公司未发放任何奖励。


彭某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城开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案件审理中,城开公司认可六项目初步符合《奖励办法》受奖条件,但以“无锡等三项目奖励总额已审批但分配明细未审批、徐州等三项目奖励申请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同时主张彭某某在部分项目中存在失职、项目亏损,且已就拿地业绩发放过奖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外,城开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启动六项目的后续审批程序。


三、案件裁判结果


1.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城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彭某某奖励1259564.4元。


四、核心裁判理由解析


二审法院围绕“城开公司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彭某某所在部门发放六项目奖励”展开论证,核心逻辑可归纳为三点:


4.1彭某某所在部门已满足奖励的实质条件


从《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来看,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且在城开公司项目引进中起主导作用,属于适格被奖主体;从奖励条件来看,投资开发部已成功引进六个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项目,形式上满足奖励申领条件。

城开公司主张“部分项目亏损、彭某某存在失职、不应重复获奖”,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认定投资开发部实质符合获奖条件。


4.2审批流程未完成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奖金的理由


法院明确区分“考核标准”与“审批流程”的性质:考核标准是判断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而审批流程是用人单位实现考核权的程序性安排。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审批流程本身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不能成为否定员工奖金权利的实质理由。

城开公司作为奖金设立方,虽有权设定审批流程,但不得通过“拒绝启动或完成审批”的方式,阻却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


4.3审批奖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非单纯权利

法院指出,《奖励办法》约定的奖金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中的“其他奖金”,性质为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该办法不仅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激励行为,更应视为用人单位与不特定员工就奖金获取达成的约定。

当劳动者已符合奖励条件时,用人单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按劳取酬原则,负有启动审核程序、核查奖金权利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拒绝审批,需说明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且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对於外商投资企业的实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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