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用工领域,竞业限制制度是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的重要规则,尤其对业务范围广、技术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竞业限制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核心利益与人才流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90号(王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的审查标准,为企业合规管理与纠纷应对提供了关键裁判指引。本文结合该案例,梳理核心法律要点与实务启示,供企业参考。
一、案例基本案情梳理
2018年7月,王某入职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得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岗位,月薪资合计2万元。2019年7月,双方补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限制期限、补偿金等内容作出约定。
2020年7月,王某以个人原因辞职,双方确认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离职后,万得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20年7月28日至9月27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92元,并要求王某提供新单位劳动合同或无业证明,但王某未履行报备义务。
2020年8月,王某入职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哔哩哔哩公司”)。万得公司以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补偿金679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万得公司的全部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万得公司与哔哩哔哩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王某入职哔哩哔哩公司构成违约,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协议、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王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维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判项,但撤销“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判项,认定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二、核心裁判要点:竞争关系的审查标准
指导案例190号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时,对“竞争关系”的认定需突破“仅看经营范围”的单一标准,采用“综合判断”原则:
1.不局限于“登记经营范围”: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实践中常存在“登记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仅以登记范围重合认定竞争关系,可能对劳动者或企业造成不公平;
2.需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对应市场”:审查劳动者自营或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应重点关注两者实际开展的业务是否重合、服务的客户群体或产品的受众是否交叉、面向的市场领域是否重叠,通过多维度还原事实,平衡双方权益;
3.劳动者的举证权利:若劳动者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对应市场不重合”,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深度解读
1.竞争关系的认定:从“形式重合”到“实质判断”
二审法院指出,万得公司与哔哩哔哩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虽均包含“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等内容,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常存在“大类覆盖”特征,若仅以此认定竞争关系,会过度限制劳动者就业权,违背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非限制正常人才流动”的立法本意。
从实际经营来看,万得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官网及产品宣传显示其客户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学术机构等金融领域主体,市场定位为“金融数据与软件服务”;而哔哩哔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与视频平台,核心服务是为用户提供视频上传与交流空间,受众以普通用户(尤其是年轻人)为主,业务覆盖游戏、音乐等领域,但无证据显示其涉及金融信息服务。两者在经营模式、服务对象、对应市场上存在显著差异,实质不构成竞争关系。
此外,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这一细节也表明万得公司自身认可“主要竞争对手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进一步佐证其与哔哩哔哩公司无竞争关系。因此,万得公司仅以“经营范围重合”主张王某违约,未完成举证义务,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了一审关于“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判项。
2.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平衡双方义务
二审法院同时明确,王某与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尽管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因其离职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报备新单位信息或无业证明”的义务,导致万得公司产生合理怀疑并引发纠纷,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报备义务,诚信配合企业的合规管理;企业亦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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