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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无权属证书竟能排除执行?——占有控制与高度盖然性的核心作用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03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明确:动产无权属证书可凭合法占有控制 + 高度盖然性证据排除执行。本文拆解裁判要点,详解案外人证据留存、申请执行人抗辩、律师办案核心策略,为动产执行异议纠纷提供全流程实务指引,极具参考价值。



引言


“没有权属登记,就无法证明动产归自己所有,更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这是多数人面对动产执行争议时的常规认知。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给出了颠覆性答案:动产即便无权属证书,只要案外人能证明对其享有合法占有控制权益,且相关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就能排除强制执行。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裁判逻辑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律师在办案中援引该案例的裁判思路,可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提供有力支撑。该案直击“动产权利证明与执行排除”的核心争议,打破了“无权属证书即无排除执行权”的固有认知,其对动产权利归属认定、证据规则适用的界定,对各方主体均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例核心事实:动产执行异议中的权利证明困境


彭某某与徐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经法院调解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4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彭某某的申请,扣押了某某饭店某房间内的22件玉器雕件,认定该批玉器为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


案外人沈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中7件玉器为自己制作并享有所有权,其余11件为他人委托其代售的玉器,自己享有合法占有权,请求排除执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沈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沈某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该批玉器雕件。


二、裁判要点拆解:动产排除执行的核心规则


(一)动产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占有控制与交付优先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动产不同于不动产,无专门权属登记制度,其物权设立与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占有和实际控制状态是认定动产权利归属的核心依据。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首要审查其是否对动产形成合法、稳定的占有控制关系,是否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本案中,案涉玉器被扣押时,处于沈某及其妻子的直接占有控制之下,交易过程亦由沈某主导参与,结合其玉器雕刻、经营的职业背景,足以认定其对玉器的合法占有状态,这是支持其排除执行请求的关键事实基础。

(二)证据规则的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优先


裁判明确,动产权利争议中,因无权属登记作为直接依据,法院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认定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使法官确信其享有权利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沈某提交的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微信朋友圈售卖截图、证人证言、生效民事判决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长期从事玉器行业、对案涉玉器享有所有权或委托代售占有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仅能提供买受人的言词证据,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玉器归徐某某所有,故法院采信沈某的主张。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案外人需补强权利证据


裁判明确,案外人主张排除动产执行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动产享有合法权利(所有权、合法占有权等)。单纯的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外人需通过职业背景、交易记录、占有凭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沈某虽无玉器权属登记证书,但通过多类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陈述、申请执行人的言词证据因缺乏佐证,证明力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三、实务干货:动产执行程序各方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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