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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有效吗?亏损后损失该如何分担?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0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沈某 150 万元私募基金投资全额亏损后,与基金管理人股东签订的《还款协议》(保底协议)被二审法院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法院按双方过错分担损失,明确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无效核心规则,同时给出投资者与私募机构合规要点及律师代理思路,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引言


私募基金投资亏损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股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这份“保底协议”究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投资者的亏损该由谁承担?沈某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通过二审法院的改判,明确了私募基金保底协议的效力边界与损失分担规则,成为解决同类纠纷的典型参考,也为投资者、私募基金从业者及代理律师提供了关键的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南京某投资公司是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发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完成备案。2015年7月,沈某经风险提示和测评后,向该基金投资150万元并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合同明确收益取决于投资业绩,收益率下限为-100%(即可能全额亏损)。


2015年8月,案涉信托计划清算完毕,沈某的150万元投资全部亏损。2017年7月,沈某与某投资公司股东涂某利、谷某雨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二人向沈某归还150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沈某已收到70万元款项,剩余80万元未获支付,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涂某利、谷某雨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涉《还款协议》构成保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还款协议》(保底协议)的效力的认定,以及协议无效后的损失分担问题,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金融监管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形成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一)私募基金保底协议的无效认定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法院认为,该规定并非普通规范性文件,其核心是维护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属于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涉《还款协议》实质是将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转移给基金管理人股东,构成典型的保底条款。这种约定违背了私募基金“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若认可其效力,可能导致投资风险滞留于金融体系内,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无效后的损失分担规则


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而非简单支持一方的全部诉求。


涂某利、谷某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和高管,属于基金行业从业人员,理应知晓禁止保底承诺的法律规定,却仍与投资者签订《还款协议》,主观过错明显。沈某作为合格投资者,在基金合同已明确提示高风险、收益率下限为-100%的情况下,仍签订保底协议试图规避全部投资风险,同样存在主观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沈某已收到70万元款项的事实,法院认定剩余未获补偿的损失属于沈某应自行承担的合同无效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实务操作指引:投资者与私募机构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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