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ross-border Legal & Compliance Online

Join us

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一揽子勾选用户协议,算作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吗?法院这个案例说清楚了!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1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通过左某诉雅某公司纠纷案,明确一揽子勾选用户协议不构成个人信息有效同意。法院界定了 “履行合同所必需” 的范围与主体限制,及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的合规要求,同时给出个人事前防范、事后维权的实操指南,与企业拆分条款、最小必要收集等合规建议,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全面参考。



引言


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酒店会员卡,下载APP注册时勾选了个人数据保护章程,却发现个人信息被跨境传输至全球多个国家,还被用于营销传播——左某诉爱某公司、雅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直击用户在数字服务场景中普遍面临的 “信息知情权模糊、权益受损后维权无门” 的现实困境。而作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参考案例,本案更以裁判实践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合法性边界,其裁判规则给出清晰答案:一揽子勾选不构成有效同意,超出“履行合同必需”的跨境信息处理行为构成侵权。掌握告知同意的有效要件与最小必要原则,能帮助个人守护信息权益,企业规避合规风险。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左某通过“雅某A佳”公众号(爱某公司运营,雅某公司关联方)购买酒店会员卡后,经客服指引下载雅某公司的“ACCORALL”APP,注册时勾选了《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并提交姓名、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用于预订境外酒店。


事后左某发现,该《章程》约定个人信息将跨境传输至多个国家的接收方。雅某公司实际已向法、美、爱尔兰等六国的七家主体传输信息,其中部分用于营销传播。左某诉请提供境外接收方信息、删除全部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最终判决雅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2万元(含合理开支),两被告删除左某全部个人信息(已自动履行)。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用户勾选一揽子《章程》,是否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同意?2.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及用于营销,是否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3.跨境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标准是什么?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告知同意的有效要件:公开透明+清晰易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个人同意”,需以“充分告知”为前提,仅勾选一揽子章程不产生有效同意效力:

•需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告知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明确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及接收方。本案中,《章程》仅笼统提及“多个国家的集团内部人员、商业合作伙伴”,未明确具体接收方及处理用途,用户无法清晰知晓信息流向;

•需采用显著、易懂方式:告知不能隐藏在冗长复杂的条款中,需以用户易获取、能理解的形式呈现。案涉《章程》未对跨境传输核心内容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显著方式”要求;

•一揽子勾选无效:仅通过点击勾选笼统章程,无法体现用户对跨境传输、营销使用等特定处理行为的单独同意,不构成合法授权。

2.“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认定:范围+主体双重限制

裁判逻辑明确,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履行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情形,但需满足“最小必要”原则,核心包含两层限制:

•信息范围限制:仅能收集履行合同必需的最少类型、最少数量信息。本案中,姓名、联系方式、入住信息、银行卡号(用于支付)属于酒店预订服务的必要信息,符合规定;

•处理主体与目的限制:跨境传输的接收方需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处理目的不得超出合同约定。雅某公司将信息传输给商业合作伙伴用于营销传播,明显超出酒店预订、客户服务等合同必需范围,且未单独取得用户同意,缺乏合法性基础。

3.跨境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合规要求


裁判强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除满足一般合规条件外,还需明确告知跨境传输的接收方、地域范围及处理目的,确保用户的知情权与决定权。本案中,《章程》未清晰列明境外接收方具体信息,传输行为本身也未完全关联合同目的,故认定跨境处理行为违法。

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与维权实操指南


.....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为节选,阅读完整文章内容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lmqbClcCHpXqkzbVWBWc1g    ,将跳转至作者微信公众号原文。




#个人信息保护 #一揽子勾选无效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规 #个人信息维权指南 #企业个人信息合规 #最小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APP 个人信息处理规范

热点资讯
经济制裁
跨境电商
跨境融资
MORE+
跨境贸易
跨境知产
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