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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公开的企业数据,为何被判赔60万?这份合规指南请收好!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2 | 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公开企业数据使用被判赔 60 万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解读公共数据商业利用需履行的准确性、时效性、敏感信息校验义务,明确不正当竞争认定逻辑,同时提供数据处理者合规操作指南与企业商誉受损后的证据固定、维权步骤,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规避数据使用风险提供实操参考。



引言


从官方渠道抓取企业公共数据,却因信息时效偏差、主体混淆,推送误导性清算信息引发千万级舆情,企业商誉遭受重创——这起浙江某金融集团等诉苏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直击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典型痛点。而作为人民法院入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给出清晰答案: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共数据需履行准确性、时效性保障义务,不当使用造成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掌握公共数据利用的合规边界与维权路径,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守护商誉。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浙江某金融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某微贷公司,经营的消费金融产品是集团核心业务之一。苏州某科技公司运营“企某”网站,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公共数据,整理后向付费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2019年5月,“企某”网站向用户推送重庆某微贷公司的“清算信息”,标注“变动时间2019年5月5日,新增清算组成员”,并将其经营风险级别调整为“警示信息”。经查,该清算信息实际是重庆某微贷公司2014年更名前的历史信息,公示系统并无2019年的新增清算记录。

信息推送后引发媒体广泛报道,浙江某金融集团、重庆某微贷公司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495万元。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杭州中院二审,最终判决苏州某科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数据处理者利用公共数据需履行哪些基本注意义务?2.推送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诋毁?3.数据原始主体的商誉损失应如何救济?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注意义务:准确性+时效性+敏感信息校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公共数据并非“抓取即合法”,需履行三大基本义务:


•准确性保障义务:需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原始公共数据一致,不得出现主体、内容、时间等关键要素偏差。本案中,苏州某科技公司将更名前的历史清算信息,错误关联至现公司并标注新变动时间,违反准确性要求;

•时效性注意义务:需及时更新数据,避免使用已失效的历史信息误导用户。涉案清算信息已时隔5年,且无最新变动记录,仍作为“新增警示信息”推送,未尽到时效审查义务;

•敏感信息校验义务:对清算、注销等可能影响企业商誉的敏感负面信息,需额外审慎核查。苏州某科技公司未核实信息真实性、关联性即推送,存在主观过错。

2.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裁判逻辑明确,涉案行为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可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评价,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三要件:

•违反法定或行业义务: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大数据行业国家标准中“保障信息准确性”的要求;

•存在主观过错:数据处理者未尽到基本校验义务,且事后澄清行为未有效挽回影响,反而扩大误导范围;

•造成损害后果:误导性信息导致数据原始主体商誉受损,影响其市场竞争优势,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商业诋毁的排除:无针对性损害故意


裁判明确,商业诋毁需以“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为核心要件。本案中,苏州某科技公司的信息推送并非单独针对原告,无通过损害原告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商业诋毁,仅认定为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公共数据商业利用合规与维权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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