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ross-border Legal & Compliance Online

Join us

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专利行政诉讼中公司名称变更?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及诉权是否受影响?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4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围绕美国某公司名称变更后提起专利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明确名称变更不影响主体同一性与诉权行使,涉外案件延迟提交证明可合理主张,未办著录事项变更不构成诉权障碍,同时给出申请人合规操作与律师代理实务要点,为专利行政诉讼相关主体提供权威指引。



引言


涉外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公司已办理名称变更却未及时办理著录事项变更,以新名称提起行政诉讼时因与复审请求人名称不一致被一审驳回——这类因主体名称变更引发的诉讼资格争议,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并不少见。美国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明确了名称变更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影响边界,为涉外专利申请人、代理律师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型参考。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美国某索恩公司是“用于塑料表面的无铬酸洗液”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其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后被驳回。该公司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裁定,裁定中载明的复审请求人仍为美国某索恩公司。

在此期间,该公司发生名称变更,后续以新名称“美国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审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因起诉人名称与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在起诉时说明名称变更情况,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美国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提起上诉,在补交公证认证文件期限届满前提交了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证实前后名称指向同一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公司名称变更后,未在行政审查阶段办理著录事项变更,以新名称提起专利行政诉讼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诉权是否应得到保障。法院的裁判逻辑聚焦于“主体同一性认定”与“诉权保障原则”,形成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一)名称变更不影响主体同一性与诉权行使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名称变更属于主体身份表征的变更,并非主体本身的更替,只要能证明前后名称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其享有的诉权不应因名称变更而受影响。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已充分证实,美国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与原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系同一主体,名称变更并未改变其与被诉复审裁定之间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合法利害关系人仍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涉外案件延迟提交证明文件的合理性考量


对于涉外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文件需经过公证、认证等法定程序,客观上存在准备周期。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未能及时准备齐全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避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新名称先行起诉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交了主体同一性证明文件。本案中,上诉人在补交公证认证文件期限届满前完成了举证,足以证实主体一致性,符合“保障诉权”与“程序正当”的平衡原则,不应以起诉时未说明名称变更为由剥夺其诉权。

(三)著录事项变更未办理不构成诉权行使的障碍


行政审查阶段的著录事项变更,是专利申请程序中的程序性要求,但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法院明确,未办理著录事项变更仅导致行政文书中申请人名称与起诉人名称不一致,而非主体资格本身存在缺陷。

只要能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主体同一性,未办理著录事项变更不构成诉权行使的障碍。这一认定既尊重了专利申请程序的规范性,也避免了因程序性瑕疵过度限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三、实务操作指引:专利申请人与律师的核心要点


.....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为节选,阅读完整文章内容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JqvbyaAYc_pEIP4XXCEm_w   ,将跳转至作者微信公众号原文。




#专利行政诉讼 #公司名称变更 #主体资格认定 #诉权保障 #著录事项变更 #涉外专利申请 #专利驳回复审 #行政诉讼实务 #法律指引 #主体同一性认定

热点资讯
经济制裁
跨境电商
跨境融资
MORE+
跨境贸易
跨境知产
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