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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导性案例 223 号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21 | 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指导性案例 223 号为核心,明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优先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结合案情定管辖法院,并给企业相关风险应对建议。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图片、视频等作品的场景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逐渐增加。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此类纠纷解决的首要环节,直接影响纠纷处理的效率与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23 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对该类纠纷的管辖规则作出了明确指引,对企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例核心裁判要点


该案例的核心裁判要点在于明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时,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即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例基本案情梳理


原告张某龙主张,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未经许可,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此,张某龙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被告马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马某认为,本案应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管辖,而秦皇岛市仅为原告住所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此秦皇岛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三、案件裁判结果


1.一审阶段: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 日作出(2021)冀 03 知民初 27 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二审阶段:马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 66 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阶段: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移送行为存在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 42 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四、裁判理由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对管辖规则的适用逻辑作出了详细阐释,核心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区分 “一般信息网络侵权” 与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但该条款针对的是 “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专门针对著作权中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 “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的法定权利,具体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基于该权利的性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公众可在任意时间、地点获取作品,导致侵权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2. 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


鉴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特殊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作为专门针对此类纠纷的管辖条款,应优先适用。该条款明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 结合本案事实认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张某龙的住所地,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所指的 “侵权行为地”(如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 “被告住所地”(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的住所地均不在秦皇岛)。同时,本案也不存在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 的例外情形,因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予以确认。


五、对企业的实践启示


对于涉及作品使用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推广中常需使用各类视觉作品),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可从以下方面优化法律风险应对:


1. 明确纠纷管辖的判断逻辑


企业若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首先应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判断管辖法院:优先核查 “侵权行为地”(如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和 “被告住所地”,而非以 “原告住所地” 或 “任意发现侵权的地点” 作为管辖依据,避免因管辖异议导致案件程序拖延。


2. 规范作品使用的内部管理


企业在使用图片、视频、文字等作品前,应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时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留存相关授权文件,从源头减少侵权风险。若需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作品,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平台,并明确平台的版权保障责任。


3. 建立纠纷应对的前期预案


若发现可能涉及侵权或被指控侵权,企业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侵权内容的截图、发布平台信息、网络服务器地址等),并结合管辖规则初步判断可能的审理法院,提前与律师沟通,制定包括管辖权应对、证据抗辩在内的整体策略,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结语


指导性案例 223 号清晰界定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为企业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环境下,企业通过理解并运用此类裁判规则,既能更好地防范自身侵权风险,也能在纠纷发生时高效维护合法权益。若企业在作品使用、版权纠纷应对中需进一步专业支持,可结合具体案情与律师沟通,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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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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