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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法律与合规视野

PERSPECTIVE

国际货物买卖退款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30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中德口罩买卖合同纠纷为依托,明确 CISG“缔约国 + 未排除” 优先适用规则,细化退款利息起算点(协商期限为基准)、利率(参照 CISG 咨询委员会意见)计算方式,说明律师费需合同约定 + 证据支撑,提供跨境贸易纠纷实操指南,为企业维权赋能。


引言


529.5万美元的口罩买卖合同,仅部分交货后剩余127万余美元货款拒不退还,买方主张的利息起算点、利率标准屡遭争议,律师费、公证费能否获赔更是悬而未决——这起德国某医疗技术公司与宁波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仅是跨境贸易纠纷的典型缩影,更是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明确指导意义。在跨境贸易中,准据法适用模糊、退款利息计算无据可依、维权费用难以主张,是众多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而这起参考案例给出了清晰答案:中德企业间的货物买卖纠纷,若未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应优先适用该公约;退款利息的起算点可依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标准可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掌握这些核心规则与实操路径,能为跨境贸易纠纷中的权利主张提供权威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2020年4月,宁波某公司通过《形式发票》与德国某医疗技术公司签订口罩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1000万只一次性口罩(单价0.43美元)、50万只FFP2口罩(单价1.99美元),总价款529.5万美元,价格条款为CIF法兰克福,交货期限为确认预付款和包装后的12天,付款方式为50%电汇预付款+50%即期信用证支付。


德国公司于2020年4月7日、14日分两笔支付全额货款,宁波公司却未能按期足额交货——仅在4月20日交付部分口罩,剩余435万余只口罩因标注欧盟医用标准(EN14683:2005)却未报检、部分质量指标(口罩带断裂强力)不合格,被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查扣,无法继续交付、。2020年4月29日双方确认解除合同,宁波公司仅退回59.9万余美元,剩余127万余美元未返还,德国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返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公证费等。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裁判逻辑解读


1.准据法适用:CISG的优先适用条件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德国与中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排除该公约适用,符合CISG的适用前提,故本案审理应优先适用CISG,而非仅适用中国国内法。


这一逻辑明确了跨境货物买卖准据法的选择路径:首先核查双方营业地所在国是否均为CISG缔约国;其次查看合同是否存在排除CISG适用的约定;若两者均满足(缔约国+未排除),则CISG为首要适用依据。实践中,不少企业忽视准据法约定,导致后续纠纷中权利主张缺乏明确法律支撑,本案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准据法论证思路。


2.退款利息起算点:以双方协商的退款期限为基准


CISG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时,需同时支付自价款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但本案裁判并未机械适用“支付之日”,而是结合案件实际调整了起算点。法院查明,双方在合同解除后曾多次协商退款时间,宁波公司曾承诺“下周退还全部金额”,德国公司在起诉状中亦认可双方商定退款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故认定2020年5月31日为应退款日期,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算。


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公平原则”:若卖方已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本案中宁波公司交付了部分口罩),买方已获得对应对价,此时仍从买方支付价款之日起算利息,对卖方显失公平。这提示实务中主张利息时,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协商记录综合确定起算点,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3.利率标准: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的参照适用


CISG第八十四条未明确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这是跨境贸易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本案中,德国公司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宁波公司则主张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基准利率加5%”(最终折合年利率4.12%)。


法院裁判认为,CISG第七条第一款要求解释公约时需促进其适用统一,而CISG咨询委员会发布的意见旨在解决公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为合同解除后的退款利息争议,CISG咨询委员会第9号意见针对合同解除相关问题,比针对“损害赔偿类利息”的第14号意见更契合本案情形;结合双方对“年利率4.12%”无异议的情况,最终按该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这一规则填补了CISG的适用空白:当公约条文未明确具体标准时,可参照CISG咨询委员会的相关意见,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愿,确定合理的计算依据,兼顾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个案公平。


4.律师费、公证费的主张:需有明确依据支撑


德国公司主张宁波公司赔偿律师费(12009.78欧元+30万元人民币)、公证费(156.83欧元+9000元人民币),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该部分诉求、。裁判未支持的核心原因在于:CISG中无“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律师费、公证费”的明确规定,且双方合同未就该类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德国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为维权的必要、合理支出。


实践中,跨境贸易纠纷的维权费用往往较高,本案的裁判规则提示企业:若希望在纠纷中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同时留存费用实际发生的凭证(如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为后续主张提供依据。


三、跨境货物买卖纠纷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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