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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指导性案例 222 号看专利权权属争议中的维护义务与财产损害赔偿——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参考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22 | 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指导性案例 222 号为核心,剖析专利权权属争议中登记权利人的维护义务,明确其未善尽义务致专利终止需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区分专利侵权与财产损害纠纷案由,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利管理、证据留存等实践建议。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22 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聚焦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的权利维护义务及相应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对企业尤其是涉及技术研发、专利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例明确了登记专利权人的善意管理责任边界,厘清了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逻辑,可为企业在专利权属争议处理、权利存续维护等环节提供法律指引。


二、案例基本案情梳理


本案核心围绕 “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 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192778.6)的权属争议及后续专利权终止引发的损害赔偿展开,关键事实如下:


1.专利登记情况:涉案专利申请日为 2009 年 9 月 28 日,2012 年 5 月 30 日获得授权,登记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与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李某厚、颉某勇。


2.权属争议背景: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某公司”)主张,发明人姜某平原为其员工,涉案专利属于姜某平的职务发明,故专利申请权应归德某公司所有。德某公司分别于 2010 年、2011 年就涉案专利申请权纠纷起诉南某水产研究所与宇某公司,要求确认申请权归属,相关权属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涉案专利权因未及时缴纳年费,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被终止。


3.本案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德某公司以宇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故意不缴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请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150 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德某公司 50 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变更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三、核心裁判要点解读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明确: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要点的法律逻辑可从两方面理解:


1.义务来源: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登记专利权人虽持有专利登记证明,但在权属存在争议且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其对专利权的 “管理” 并非绝对自主,需兼顾潜在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 若因自身过错导致专利权灭失,将直接导致真正权利人可能享有的市场独占利益、技术保护价值丧失,故法律赋予其 “善意维护义务”。


2.责任构成:若登记专利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如本案中未缴年费),且该行为与专利权终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造成真正权利人财产损失(如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无法通过专利获得竞争优势),则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理由的关键逻辑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论证,其中两大核心逻辑对企业具有直接参考意义:


(一)案由确定:为何是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而非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限于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或 “使用专利方法及相关产品”,实行 “侵权行为法定原则”—— 仅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其他与专利权相关的行为不纳入该范畴。


本案中,德某公司主张的 “未缴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 行为,并非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且德某公司的损失本质是 “与专利技术相关的财产损失”(如丧失市场独占利益),而非 “专利权被直接实施引发的损失”。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则(本案一审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二)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数额确定


1.责任认定的核心:诚实信用原则下的 “善良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专利权的存续需依赖权利人持续缴纳年费、不主动放弃等行为,在权属争议期间,登记专利权人负有 “善良管理责任”—— 即需采取必要措施维持专利权效力,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本案中,德某公司已两次就专利申请权起诉,且第二次诉讼仍在审理中,南某水产研究所与宇某公司作为登记专利权人,明知权属存在争议却未缴年费,明显违反善良管理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终止时的市场价格,法院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50 万元赔偿额:


1.专利类型: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相较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研发成本、技术价值通常更高;


2.专利权存续时间:涉案专利授权当年即终止,未实际产生长期市场收益,需结合 “授权即终止” 的实际情况调整;


3.过错程度:二被告在权属争议期间故意不缴年费,过错较为严重;


4.维权成本:德某公司历经多次诉讼,维权时间长、成本高;


5.权利人过失:法院同时考虑德某公司存在一定过失,故未全额支持其 150 万元诉请。


五、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企业在专利管理及权属争议处理中,可重点关注以下四方面,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一)权属争议期间,登记专利权人需严格履行 “善意维护义务”


无论企业是专利的登记权利人,还是与其他主体存在权属争议,若自身为登记专利权人,在争议解决期间(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阶段),应优先保障专利权的存续 —— 按时缴纳年费、不随意放弃专利权、不作出导致专利权无效的行为。尤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若涉及跨境技术合作、员工离职后的专利归属争议,更需注意这一义务,避免因 “疏忽” 导致专利权终止,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管理需精细化,建立 “权利存续跟踪机制”


专利权的存续依赖持续的管理动作,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可建立专利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以下事项:


1.年费缴纳:提前跟踪年费缴纳期限,避免因流程疏漏导致未缴;


2.权利状态监测:定期查询专利登记簿,及时掌握专利权是否存在终止、无效宣告等风险;


3.权属争议关联:若专利涉及权属纠纷,需在管理台账中特别标注,将 “维护专利权效力” 作为争议处理期间的核心任务之一。


(三)权属纠纷中,注重证据留存以应对潜在赔偿争议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专利权市场价格证据,法院需结合个案因素酌定赔偿额。企业在类似纠纷中,可提前留存以下证据,以便在后续赔偿主张或抗辩中占据主动:


1.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2.权属争议的沟通记录(如函件、会议纪要),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维权开支的相关凭证(如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票据),作为主张合理费用的依据。


(四)明确侵权救济路径,区分 “专利侵权” 与 “财产损害”


企业若遭遇他人行为导致专利权受损(如本案中专利权终止),需先明确损失性质:若属于 “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引发的损失”,可主张侵害专利权纠纷;若属于 “专利权灭失导致的财产损失”,则可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外商投资企业因可能涉及多主体、多地域的专利关系,在选择救济路径时,可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明确核心诉求与法律依据,提升维权效率。


六、结语


指导性案例 222 号通过明确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的维护义务,为企业专利管理划定了法律边界,尤其对重视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在市场竞争中,专利不仅是技术成果的载体,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企业需以本案为参考,强化专利全流程管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若企业在专利权属认定、权利维护、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疑问,可结合具体案情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合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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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Email: alexhuang@ghlawyer.net

电话: 13802689686(微信同号)

 

为企业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海外投资法律专项服务

贸易纠纷咨询及诉讼

出口合规审查及培训

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应对

海关稽查及复议程序

并购交易合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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