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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鉴定难采信?私文书证审查规则与实操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28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安徽某公司汽粉机买卖合同纠纷为典型案例,明确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属私文书证,非必然无效。核心阐释其资质合规、样本真实等四要素审查标准及对方举证责任,同步给出鉴定前中后全流程实操要点,帮助企业规范证据固定,破解单方鉴定难采信问题,为维权提供清晰法律路径。


引言


花费近千万采购9台汽粉机,两次试运行均无法达到约定产能和质量标准,单方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却被对方质疑“不具法律效力”——这起安徽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道出了众多企业维权时的核心困惑。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其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明确指导意义: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无效,若符合私文书证审查标准,且对方无充分反驳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掌握这一核心规则与实操要点,能为维权过程中的证据固定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回顾


安徽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9台钛白粉汽粉机,明确约定产成品粒径、产能等质量标准。某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991万余元及关税240万余元后,于2016年收货入库。


在某乙公司技术人员指导下,案涉汽粉机先后两次试运行,均出现进料反喷、内衬磨损、产品杂质超标等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某甲公司于2020年单方委托广州某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入选广东省高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出具《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结论为设备存在材质不合适、安装不匹配等质量缺陷,无法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某甲公司据此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某乙公司辩称设备无质量问题,故障系某甲公司配套收集系统不匹配导致,且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经合肥中院一审、安徽高院二审、最高法再审,最终认定鉴定报告可作为证据,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某乙公司赔偿损失410万余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该类书面意见的审查认定需遵循哪些规则?


二、核心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解读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私文书证而非法定鉴定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一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法定证据种类),其性质为私文书证。


这一认定划定了法律边界:法定鉴定意见需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而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当事人为证明己方主张自行收集的证据,需适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而非鉴定意见的严格程序性要求。


2.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标准:四要素综合判断


裁判逻辑明确,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作为私文书证,能否被采信需满足四项核心条件:


•鉴定机构资质合规:需具备对应领域的鉴定资格,如本案中某丙公司入选省级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具备产品质量鉴定资质;


•鉴定样本真实合法:选取的鉴定对象需与案件争议标的一致,且样本未被篡改,如本案中鉴定机构选取的4台汽粉机均为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涵盖试运行及未使用的设备类型;


•鉴定人可接受质询:鉴定报告签字专家需出庭,就专业问题接受双方及法庭询问,确保报告的专业性与可信度;


•对方无有效反驳:对方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资质瑕疵、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且未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故法院认定其可作为定案依据。


3.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反驳需提供实质证据


裁判规则明确,一方提交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对方若质疑该意见的效力,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若仅口头质疑而无实质证据,且不申请重新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某乙公司虽否认鉴定报告效力,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意见。


三、单方委托鉴定维权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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