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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无门?申请执行人境内财产追偿实操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24 | 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外仲裁裁决境外执行被驳回无需放弃!本文依托最高法指导案例,拆解境内追偿核心逻辑:财产入境即产生管辖、时效自发现财产起算,提供财产排查、管辖选择、材料准备、异议应对全流程实操,适配《纽约公约》要求,帮申请执行人挽回跨境债权。


引言

涉外仲裁裁决生效后,三次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均被驳回,眼看债权即将“打水漂”,却意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在国内参展——上海金纬公司的经历并非个例。对于众多申请执行人而言,跨境执行难、被执行人财产隐匿、申请时效模糊是核心困扰。但这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境内,法院即拥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时效从发现财产之日起算。掌握这一核心规则与实操路径,就能为跨境债权找到境内追偿的有效突破口。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上海金纬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因瑞泰克公司及其财产均在境外,金纬公司于2007年起三次向瑞士兰茨堡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均因仲裁裁决书翻译件未完全符合《纽约公约》要求被驳回。

2008年7月30日,金纬公司发现瑞泰克公司一批机器设备正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参展,当日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查封、扣押了参展设备,瑞泰克公司以“申请执行已过法定时效”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经上海一中院一审驳回异议、上海高院二审驳回复议申请,最终确认金纬公司的执行申请合法有效。

二、法院裁判的关键逻辑

1.执行管辖权的“动态产生”规则

涉外仲裁裁决生效时,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暂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但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进入我国境内(如本案中参展设备),管辖连接点即产生,财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取得执行管辖权。这一规则打破了“裁决生效时无管辖则永远无管辖”的认知,为债权追偿提供了灵活空间。

2.申请执行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一般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但本案中法院明确:若裁决生效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已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但未获清偿,且无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时效应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境内之日”起算。本案中金纬公司发现参展设备后立即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时效,符合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则。

3.多国申请执行的“合法性”

《纽约公约》的核心精神是便利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间执行,并不禁止当事人向多个公约成员国申请承认执行。被执行人可通过举证已履行义务进行抗辩,避免重复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在境外执行未果后,仍可在境内申请执行,无需担心程序违法。

三、申请执行人境内追偿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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