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携带婴儿的国际旅客,因航班延误错过衔接航班,被迫自费1.7万港元购买绕行机票,航空公司以“天气属不可抗力”“打折票不得转签”为由拒绝赔偿——这起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航空运输合同纠纷,道出了无数旅客的困扰:航班延误不可控,但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该由谁承担?“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机票条款是否能成为航空公司免责的挡箭牌?掌握航班延误后的权利边界和维权方法,才能在行程受阻时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巴基斯坦旅客阿卜杜勒购买了由国泰航空公司出票的联程机票,航程为上海→香港→卡拉奇,其中上海至香港段由东方航空公司实际承运,香港至卡拉奇段由国泰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机票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并约定适用相关国际航空公约。
2004年12月31日,因上海浦东机场降雪导致航班延误,东方航空公司的MU703航班延误3小时22分钟,致使阿卜杜勒一行到达香港后错过衔接的国泰航空航班。东方航空公司给出两种方案:要么在机场等候3天搭乘下一航班且费用自理,要么自费购买其他航空公司机票。因携带婴儿不便长时间等候,阿卜杜勒一行最终支付1.7万港元购买阿联酋航空公司机票,绕行迪拜抵达卡拉奇,其中直接支出机票及行李票费用5480港元。
因与东方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阿卜杜勒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东方航空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院裁判的关键逻辑
1.不可抗力不免除告知与补救义务
航班延误因天气原因引发,属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对延误本身无需担责,但需证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损失扩大。本案中,东方航空公司明知阿卜杜勒需换乘三天一班的衔接航班,且携带婴儿不便等候,却未提前提醒延误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也未提供合理的补救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告知和协助义务,故需对旅客损失承担责任。
2.“不得转签”条款的适用边界
机票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仅限制旅客因自身原因提出的退票、转签请求,不能剥夺旅客支付票款后享有的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核心权利。航班延误系不可抗力导致,非旅客自身原因,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签转或提供替代方案,不符合合同公平原则,该抗辩不能成立。
3.旅客对承运人的选择权利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联程机票的缔约承运人(出票方国泰航空公司)与实际承运人(执行上海至香港段的东方航空公司),旅客可选择其中一方或同时起诉。本案中,延误责任发生在东方航空公司承运段,法院基于维权便捷性和诉讼成本考量,未追加国泰航空公司为当事人,支持旅客仅起诉实际承运人东方航空公司。
三、航空旅客应对航班延误的实务操作指南
1.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
•留存机票、行程单、登机牌等,证明与航空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及行程安排。
•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保存航班延误通知、机场广播记录、天气情况说明等,确认延误原因和时长。
•记录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内容,包括答复口径、解决方案等,必要时进行录音。
•保存因延误产生的额外支出凭证,如另行购买的机票、住宿、交通费用票据等。
2.及时与航空公司沟通协商
•延误发生后,主动联系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及后续安排。
•明确告知自身行程需求(如需换乘、携带老人或婴儿等特殊情况),要求提供合理的补救方案,如签转其他航班、安排住宿等。
•对航空公司给出的方案进行书面确认,若不同意,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避免后续争议。
3.明确维权对象与途径
•联程航班延误时,可选择缔约承运人(出票航空公司)或实际承运人(执行延误航班的航空公司)主张权利,优先选择责任直接相关的承运人。
•协商无果时,可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提交证据材料申请调解,借助监管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若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4.诉讼中的核心证据准备
•合同关系证据:机票、行程单、购票记录等,证明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
•延误事实证据:航班延误通知、机场公告、航空公司沟通记录等,证明延误发生及原因。
•损失证据:额外购票凭证、住宿发票、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明因延误产生的具体损失。
•航空公司未履行义务证据:沟通记录、答复文件等,证明航空公司未提供合理补救方案。
四、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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