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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想改港或退运?托运人权利边界与实操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20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最高法海上货物运输指导案例,解析托运人改港、退运的权利边界与裁判逻辑,提供变更时机选择、书面沟通、到港应急处置及证据留存等实操指南,帮助托运人规避货损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引言

36万余美元的不锈钢货物运往斯里兰卡,航程过半时发现运错目的地,托运人紧急要求改港或退运,却因沟通未果、未及时处理,最终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拍卖——这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道出了托运人在跨境运输中的核心困惑:海上货物运输途中,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改港或退运的请求为何会被承运人拒绝?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货损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掌握运输合同变更的权利边界与实操要点,是应对跨境运输突发情况的关键。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托运人)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承运人)订舱,将一批报关价值366918.97美元的不锈钢产品从宁波港运往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做电放处理。2014年6月28日货物装船出运,7月9日(距目的港不足2天),托运人发现运错目的地,通过货代向承运人发邮件要求改港或退运。

承运人当日回复无法安排改港,退运需与目的港确认;次日进一步说明原船退回不具操作性,需收货人清关后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托运人表示因清关困难才要求退运,询问其他方案,但承运人未再回复。2014年7月12日货物抵达目的港,2015年1月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正本提单,同年5月托运人告知已申请退运时,得知货物已被拍卖。

托运人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历经宁波海事法院一审驳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承运人承担50%责任,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货损风险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二、法院裁判的关键逻辑

1.法律适用:特别法优先与普通法补充

海商法与合同法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海商法未规定航程中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故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但该适用需受海商法基本价值取向和强制性规定限制,不能脱离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单独适用。

2.托运人变更权的边界:公平原则下的权利平衡

合同法规定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有权要求变更运输合同,但需遵循公平原则。海上运输具有航程固定、运输量大、涉及多方货主等特殊性,若变更请求难以实现或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享有抗辩权,可拒绝改港或退运,但需及时说明原因。本案中,托运人在航程过半、距目的港不足2天时提出请求,承运人以改港不可行、原船退运无操作性抗辩,符合案件事实,抗辩成立。

3.责任认定:托运人的及时处置义务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承运人按海商法规定卸载至码头,后续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托运人明知货物到港时间及无人提货的情况,却在长达8个月内未采取自行提货等有效措施,导致货物被拍卖,相应风险需自行承担。

三、托运人合规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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