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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索款怕被认定欺诈?受益人合规行权与实操指南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19 | 1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通过最高法院保函索款指导案例,拆解法院裁判逻辑,明确基础交易审查、违约关联性、反担保函举证核心规则,提供索款前证据准备、规范提交、纠纷应对及诉讼抗辩实操要点,助力受益人合规行权规避欺诈风险。


引言

提交施工质量问题检验报告后申请200.8万美元履约保函兑付,却被对方以“保函欺诈”诉至法院,历经三审博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索款行为合法——这起指导案例揭示了保函受益人最核心的顾虑: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优势如何落地?索款时如何避免陷入“欺诈”争议?如何在基础合同存在纠纷时顺利实现保函权利?掌握合规索款的核心逻辑与实操要点,是受益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东方置业公司(受益人)与外经集团公司(保函申请人)、外经中美洲公司(施工方)签订《哥斯达黎加湖畔华府项目施工合同》。外经集团公司通过建行安徽省分行向哥斯达黎加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哥斯达黎加银行作为转开行向受益人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200.8万美元,建行安徽省分行同时向转开行出具独立反担保函。

合同履行中,项目监理人员出具《项目工程检验报告》,认定施工存在“施工不良”“品质低劣”等问题。施工方随即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受益人拖欠工程款并要求解除合同。次日,受益人向转开行提交索赔声明、违约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件,申请兑付保函。

转开行向反担保行建行安徽省分行发出付款通知后,申请人以“保函欺诈”为由向合肥中院起诉,申请止付保函及反担保函款项。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申请人主张,认定受益人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受益人索款行为合法。

二、法院裁判的关键逻辑

1.基础交易审查的“有限必要原则”

独立保函的核心价值是“见索即付”,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仅限定于“受益人是否明知不存在违约事实”或“索款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监理检验报告构成施工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报告虚假或受益人明知无违约事实仍索款,故不构成欺诈。

2.受益人自身违约不影响保函索款权

即使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存在违约(如本案中仲裁裁决认定受益人拖欠工程款),只要该违约与保函担保的事项(施工质量)无因果关系,且未免除申请人的付款或赔偿责任,就不构成保函欺诈。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不受基础合同双方互有违约的影响,受益人仍可依据符合要求的单据索款。

3.独立反担保函的止付需单独举证

独立反担保函与原保函相互独立,即使原保函存在争议,反担保函的止付仍需证明转开行(反担保函受益人)明知原保函索款欺诈,且违反诚信原则付款后再主张反担保款项。本案中申请人未能举证转开行存在欺诈,故无权要求止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三、受益人合规索款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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