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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驳回股东担保责任后,执行中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重复起诉认定要点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1-17 | 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朱某琳执行异议之诉案为切入点,详解民间借贷纠纷中生效判决驳回股东担保责任后,执行中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明确重复起诉认定三要件,区分担保责任与股东责任差异,梳理追加法定条件及各方举证要点,为相关主体提供权威司法指引。



引言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担保连带责任被再审驳回,执行阶段又以股东身份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一操作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朱某琳诉秦某令、张某峰执行异议之诉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明确了“不同责任类型下追加被执行人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核心规则,厘清了担保责任与股东责任的法律边界,为债权人维权、被追加股东抗辩及代理律师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秦某令、张某峰与某昊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初法院判决某丰公司与股东朱某琳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朱某琳申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定其签名系职务行为,个人无担保意思表示,驳回了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求。


此前,依据原生效判决,法院已将朱某琳的两套房产作价抵偿债务,后因再审改判,又裁定秦某令、张某峰将房产返还朱某琳。经查,某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朱某琳为唯一股东暨法定代表人,公司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秦某令、张某峰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朱某琳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某丰公司未履行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朱某琳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债权人此前诉请股东承担担保连带责任被驳回后,执行中以股东责任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责任类型差异”“法律关系区分”三大核心,形成清晰规则。

(一)重复起诉的法定认定标准


裁判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虽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均不同,故不满足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二)担保责任与股东责任的核心区别


法院明确,两种责任在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责任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是完全独立的权利主张:


1.前诉:担保责任纠纷。债权人诉请朱某琳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个人担保意思表示”,法律基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核心是要求其以个人身份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后诉:股东责任纠纷。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是“某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基础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是要求朱某琳以股东身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两者的责任来源、构成要件、承担范围均不同,后诉请求并非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是基于新的法律关系提出的独立主张。

(三)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


裁判明确,执行程序中追加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自然人独资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本案中,某丰公司已吊销未注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朱某琳作为唯一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即需承担相应责任,该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前诉担保责任纠纷无冲突。


三、实务操作指引:各方主体的核心应对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债权人、被追加股东在处理类似执行纠纷时,以及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


(一)债权人的维权与举证要点


1.明确责任类型,避免诉求混淆:


○若主张担保责任,需举证股东有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如书面担保协议、明确的口头承诺记录等);


○若主张股东责任,需举证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财产混同情形等;


2.合理选择维权路径:担保责任诉求被驳回后,无需放弃维权,可核查股东身份及公司性质,若符合法定追加情形,可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3.固定核心证据:收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股东身份、公司类型)、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如资金往来记录、共用账户等),为追加申请提供支撑。


(二)被追加股东的抗辩要点


1.反驳重复起诉的核心思路:举证前诉与后诉的责任类型、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明确自身不具备股东责任的承担条件;


2.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的免责关键: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如提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独立银行账户流水、财产权属证明等,反驳财产混同的主张;


3.质疑追加依据的适用性:若公司并非一人公司、自身已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仍有可供执行财产,需提交相应证据,主张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三)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代理债权人:


○先梳理责任线索,区分担保责任、股东责任、出资责任等不同维权路径,选择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代理追加申请时,重点论证“责任类型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提交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完整证据链;


○若涉及一人公司,强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股东举证财产独立,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2.代理被追加股东:


○优先以“不构成重复起诉”为基础抗辩,再针对股东责任的构成要件逐一反驳;


○若为一人公司股东,核心工作是协助收集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完成举证义务;


○若前诉裁判存在其他瑕疵,可同时主张,但需明确与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纠纷的独立性。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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