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4386万余元履约保函被受益人索赔,申请人以“欺诈”为由诉请银行终止付款,却因举证不足两审败诉——这是山西某建工集团与某交建集团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的核心情节。本案通过两级法院裁判,明确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边界、欺诈认定的高证明标准,以及基础交易与保函纠纷的审理规则,为申请人、受益人、开立银行及代理律师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某交建集团承包埃塞俄比亚公路项目后,与山西某建工集团签订《设计-施工合作协议》,将全部工程委托其实施。山西某建工集团委托某银行山西分行向某交建集团开具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43869350元,约定分包方未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收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及保函正本后即付款。
2021年5月,某交建集团以山西某建工集团严重违约为由,向银行发送《兑付履约保函通知书》。同年8月,埃塞俄比亚公路局以工程完成率仅13.42%、工期严重延误为由,终止与某交建集团的合同。山西某建工集团随即起诉,主张某交建集团索赔构成欺诈,要求银行终止付款。
诉讼期间,济南仲裁委员会就双方基础合同纠纷作出裁决,认定山西某建工集团需向某交建集团支付5806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山西某建工集团的诉讼请求,维持银行应按保函约定处理付款的认定。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是否审查基础合同效力?某交建集团的索赔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独立保函特性”“欺诈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形成清晰规则。
(一)独立保函的审查边界:不涉及基础合同效力
裁判明确,独立保函的核心特征是独立性与单据性,其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开立人仅需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约定,无需关注基础合同的效力、修改、履行等情况。
本案中,基础合同约定争议适用仲裁,基础合同效力本身并非独立保函欺诈的审查范围。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受益人是否明知无付款请求权仍索赔”,而非基础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存在违约,这一规则保障了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快捷性与确定性。
(二)独立保函欺诈的认定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打破一般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明确独立保函欺诈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申请人需举证证明受益人索赔完全没有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构成欺诈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案均不满足):
1.法院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无付款/赔偿责任;而本案仲裁裁决恰恰认定山西某建工集团需向某交建集团付款,反证受益人有索赔依据;
2.受益人确认基础债务已履行或付款事件未发生;本案某交建集团始终未认可债务结清,不符合该情形;
3.受益人明知无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某交建集团提交了工程延误的函件等初步证据,证明索赔有事实支撑,山西某建工集团未能举证其“明知无请求权”。
(三)双重赔付的澄清:仲裁裁决金额可在执行中扣减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承担仲裁付款责任后再付保函款,构成双重赔付”的主张,裁判明确:独立保函兼具担保与支付功能,银行付款后可向申请人追偿,且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金额,可在执行程序中与保函付款金额抵扣,不会导致双重赔付,无需以“避免双重赔付”为由否定保函付款义务。
三、实务操作指引:各方主体的核心应对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独立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开立银行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以及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操要点。
(一)申请人(保函开立申请人)的维权与举证要点
1.举证欺诈需满足“排除合理怀疑”:
○核心证据方向:收集受益人明知基础债务已结清、付款事件未发生的书面证据(如确认函、结算协议);
○依托基础交易裁判:若基础合同纠纷已获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且认定申请人无付款责任,该裁判文书是证明欺诈的关键证据;
○避免举证不足:仅以“自身无违约”为由主张欺诈,未提供受益人“明知无请求权”的直接证据,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大概率败诉。
2.同步处理基础交易与保函纠纷:基础合同存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获取明确裁判结果,为保函欺诈抗辩提供支撑;
3.慎用“双重赔付”抗辩:该主张不构成否定保函付款的法定理由,重点仍应放在“欺诈事实证明”上。
(二)受益人(保函权利人)的合规索赔要点
1.确保索赔单据符合约定:严格按照保函要求提交材料(如书面索赔通知、保函正本、违约声明等),保证单据表面相符,避免因单据瑕疵被银行拒付;
2.留存基础交易违约证据:索赔前收集申请人违约的初步证据(如履约催告函、进度报告、第三方证明等),佐证索赔有事实依据,避免被认定为“无请求权滥用权利”;
3.独立推进保函索赔:无需等待基础交易纠纷审结,可依据保函独立性直接索赔,保函纠纷审理一般不会因基础交易纠纷而中止。
(三)开立银行的合规处理要点
1.坚守“单据审查”原则:仅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保函约定一致,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实体争议,避免因审查基础合同履行情况而违规;
2.及时回应欺诈主张:收到申请人“终止付款”的要求或法院保全裁定后,按法定程序处理,既不擅自拒付,也不忽视欺诈风险;
3.留存单据审查记录:对收到的单据、审查过程、付款/拒付依据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完整履职证据链,避免自身陷入纠纷。
(四)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代理申请人:
○先评估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若证据不足,建议优先通过基础交易程序获取有利裁判,再主张保函欺诈;
○聚焦《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情形,针对性收集证据,避免泛泛主张“对方违约”;
2.代理受益人:
○重点审查索赔单据的合规性,确保表面无瑕疵,满足见索即付条件;
○反驳欺诈主张时,提交初步违约证据,论证索赔有事实依据,申请人举证未达到法定标准;
3.代理银行:
○抗辩核心为“已尽单据审查义务”,提交保函条款、单据审查记录,证明付款/拒付符合约定;
○避免卷入基础交易争议,庭审中明确“仅审查单据,不评价基础合同履行”的立场。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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