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自然人出资1300万元,通过投资管理公司代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事后以“自然人不得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不仅要回本金,还能分得1760万元增值收益——这起股权代持纠纷,直击金融领域代持协议的效力边界与无效后果处理核心。陈某文诉上海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以及协议无效后投资款返还、增值收益分配的裁判规则,为投资者、金融机构、代理律师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2011年,某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明确出资人限于法人,上海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投资公司”)出资3.9亿元认购5.89%股权,并向银监会承诺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同年11月,陈某文与国某投资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文出资1300万元,由国某投资公司代持某金融租赁公司1000万股股份(发行价1.3元/股)。
陈某文按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国某投资公司亦完成代持登记。2019年,国某投资公司向陈某文出具《确认书》,确认代持事实,并载明某金融租赁公司2019年净资产为3.5元/股,股权已大幅增值。后陈某文得知自然人不得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与国某投资公司协商退出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13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增值损失1760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陈某文全部诉讼请求,国某投资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自然人通过代持协议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出资人,协议是否有效?若无效,投资款及增值收益应如何处理?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金融监管合规”与“公平原则”,形成清晰规则。
(一)代持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违反金融监管与公序良俗
裁判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需优先考量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非单纯的合同自由原则。
具体认定要点有三:
1.监管规章的强制性导向: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仅限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准入资质。涉案代持协议实质是自然人通过代持规避资质监管,使无资质主体成为实际出资人,违反监管核心要求。
2.规避出资来源监管:国某投资公司向银监会承诺出资为自有资金,却通过代持使用陈某文资金入股,违背承诺且规避了金融机构出资来源的合规性监管,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出资来源不真实。
3.损害公共利益:此类代持行为若放任,会导致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结构混乱,影响监管有效性,进而引发金融风险,损害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代持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协议无效后的处理规则:返还本金+按比例分配增值收益
裁判打破“合同无效仅返还本金”的常规思路,明确金融类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需兼顾“本金返还”与“财产增值/贬值处理”,核心遵循“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
1.投资款的返还:协议无效后,国某投资公司应向陈某文返还全部投资款1300万元及约定的11.67万元利息,双方对此无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2.增值收益的分配逻辑:
○收益归属的核心原则:股权增值源于陈某文的实际出资,遵循“谁投资、谁获益”的一般原则,陈某文有权主张增值部分的收益;
○过错程度的考量:国某投资公司作为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明知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资质要求,仍签订代持协议规避监管,存在主要过错;陈某文参与金融投资,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其违反监管要求签订协议,存在次要过错;
○贡献度的平衡:国某投资公司提供了投资渠道、承担代持管理义务及部分投资风险,也应获得合理收益。
最终法院参考协议约定、双方过错及贡献度,确定增值收益按4:1比例分配,陈某文获得80%(即1000万股×(3.5-1.3)元/股×80%=1760万元),国某投资公司获得20%。
三、实务操作指引:各方主体的核心应对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自然人投资者、金融类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在处理股权代持相关事宜时,以及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
(一)自然人投资者的合规与维权要点
1.事前核查准入资质:投资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前,务必核实监管规章对出资人的资质要求(如是否仅限法人、是否需特定资质),避免因“无资质”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2.协议无效后的维权路径:
○举证核心:收集代持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代持确认书、目标公司净资产证明等,证明代持事实及股权增值情况;
○诉求设计:明确主张“确认协议无效+返还投资款+分配增值收益”,而非仅要求返还本金,最大化维护权益;
○过错抗辩:若自身存在次要过错,可主动认可并主张按比例分配收益,而非否认过错导致权益受损。
(二)投资管理公司/代持方的合规与抗辩要点
1.事前合规审查:接受代持委托前,严格核查委托人是否符合目标公司(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资质要求,避免签订违反监管规定的代持协议。
2.协议无效后的抗辩思路:
○举证对方过错:提交证据证明委托人明知资质要求仍签订代持协议,主张其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降低自身收益分配比例;
○主张自身贡献:提交代持管理记录、投资风险承担证明等,佐证在代持过程中的付出,争取合理收益份额;
○反驳收益计算标准:若对目标公司净资产、增值金额有异议,可申请审计评估,避免按对方单方主张的标准分配。
(三)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要点
1.股权准入审查: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时,严格核查投资方是否为真实出资人,要求其出具无代持的承诺函,避免隐性代持导致股权结构混乱。
2.动态监管股权:定期核查股东股权状态,发现疑似代持行为时,及时要求股东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依据公司章程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股权合规。
(四)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代理投资方(自然人):
○聚焦“协议无效”的核心论证:重点围绕监管规章的强制性、公序良俗的违反,构建代持协议无效的证据链;
○精准计算增值收益:以目标公司净资产、股权市值等为依据,结合过错比例,设计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法院参考。
2.代理代持方/金融机构:
○代理代持方时,侧重举证投资方过错、自身贡献,争取降低收益分配比例;
○代理金融机构时,重点审查股权代持对公司合规性的影响,协助制定股权核查、风险防范方案。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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