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高净值客户跨境婚姻的“资产隐忧”
在全球化浪潮下,高净值人群的婚姻关系愈发呈现“跨境属性”——婚姻缔结地可能在港澳或海外,资产分布覆盖内地房产、境外股票账户、离岸信托甚至跨国企业股权,而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这些看似稳固的跨境资产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67号涉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1年5月25日判决),便是典型缩影:双方均为澳门居民,在澳门缔结婚姻并约定“一般共同财产制”,离婚后因珠海房产分割、澳门与内地银行账户资金归属、股票账户实际控制权等问题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才最终定纷止争。
此案折射出高净值客户在跨境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核心困境:不同法域的夫妻财产制度差异可能直接改变资产归属,跨境资产的“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属”易陷入举证僵局,第三方债权债务的牵连更可能让婚内资产面临“额外缩水”风险。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跨境离婚财产纠纷早已超越“家庭矛盾”范畴,本质是一场关乎财富安全与传承的专业博弈,而能否依托精准的法律策略守住资产,成为决定最终结果的关键。
二、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核心痛点(结合案例拆解)
(一)准据法适用:选对法律是资产分割的“第一道门槛”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的核心前提,是明确“用哪国/地区的法律判案”——即准据法的适用,这直接决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原则,甚至可能影响资产归属的最终结论。
在(2021)粤04民终67号案件中,法院的法律适用逻辑极具参考性:双方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缔结地为澳门,且在澳门登记结婚时明确选择“一般共同财产制”;同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此前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双方“选择澳门地区实体法律处理财产关系”。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援引《澳门民法典》作为审理依据,尤其是《澳门民法典》第一千六百零九条“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夫妻现在及将来拥有之一切财产均属共同财产(法律排除除外)”及第一千六百四十四条“财产共同状况随离婚程序启动而终结”的规定,直接框定了案涉资产的分割范围(截至2016年3月14日离婚程序启动时上诉人名下的房产、股票、存款等)。
这一逻辑对高净值客户的启示尤为关键:
婚姻缔结地与常居地的法律选择不可忽视。例如,澳门“一般共同财产制”涵盖夫妻婚前及婚后的大部分财产,而内地《民法典》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仅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若高净值客户在澳门结婚却长期在内地生活,未提前明确财产制度,离婚时可能因法律适用争议导致婚前个人资产(如婚前购置的内地房产)被纳入分割范围。
书面约定是法律适用的“锚点”。该案中双方在澳门婚姻登记时明确财产制度,为法院适用《澳门民法典》提供了直接依据;反之,若未作书面约定,法院可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综合判断(如以常居地法律为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加资产分割风险。
(二)跨境资产认定:登记名义≠实际权属,证据链是关键
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资产往往呈现“多地域、多形态”特征——可能是内地的房产、香港的股票账户、瑞士的银行存款,甚至是离岸公司的股权,而这些资产的“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属”是否一致,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点。(2021)粤04民终67号案件中的两起资产争议,恰恰暴露了证据缺失对资产认定的致命影响。
争议1:代持资产的举证困境
该案上诉人主张其名下工商银行尾号7170账户的资金为父亲所有,股票账户由父亲实际操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该主张,上诉人提交了银行流水、父亲的证人证言、IP归属地查询截屏(拟证明股票操作在西安),但法院最终未予采信,核心原因在于证据链存在致命缺陷:
资金来源缺乏直接证明。上诉人称账户资金为父亲注入,但银行流水显示,账户内有多笔资金来自案外人张培华(2014年6月13日网转存入99999元、2014年9月11日网转存入53000元),无法直接关联到父亲;
代持关系无书面依据。上诉人和其父亲均称账户由父亲保管使用,但无书面委托协议,且双方陈述存在矛盾(上诉人称仅用过一次账户,父亲称“将钱交给上诉人存账户,自己操作存取款”);
亲属证言证明力不足。父亲作为上诉人的直系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单独不足以支撑“代持”主张,需其他客观证据(如资金转账备注“代持炒股款”、父亲独立操作账户的交易记录)佐证。
争议2:房屋债务的证据缺失
上诉人主张案涉2703室房产存在199534.58元未清偿债务(源于向案外人林如玉、父亲的借款),应先扣除债务再分割房产,但法院同样未支持。理由是:上诉人仅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林如玉2012年8月转入119700元、父亲2012年9月存入110000元),却无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无法证明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可能是赠与、代收款等);且被上诉人对该债务不予认可,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两起争议为高净值客户敲响警钟:
跨境代持资产必须留存“铁证”。若因外汇管制、身份限制等原因需以亲属名义持有跨境资产(如以父母名义在内地购房、以子女名义开设境外股票账户),需签订书面《资产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标的、资金来源、权利义务,并留存资金转账凭证(备注“代持款”)、资产操作记录(如委托交易指令),避免“代持”沦为“赠与”或“夫妻共同财产”;
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需“白纸黑字”。婚内涉及第三方的大额资金往来(如向亲属借款购房、向合作伙伴借款投资),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并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交易,留存完整流水,防止离婚时第三方主张债权却因证据不足导致婚内资产被不当抵扣。
(三)第三方债权债务牵连:别让“外人债务”影响婚内资产分割
高净值客户的婚内资产常与第三方(亲属、合作伙伴、关联企业)存在资金往来,这些看似独立的债权债务,在离婚时可能成为影响资产分割的“变量”。(2021)粤04民终67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的“房屋按揭借款”便属于典型的第三方债权债务争议。
根据案情,上诉人称2012年偿还2703室房屋按揭贷款199534.58元的资金,来自向林如玉(119700元)、父亲(110000元)的借款,因此要求在房屋价值中先扣除该笔债务,再分割剩余价值。但二审法院明确认定:该债务是上诉人与林如玉、父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房屋产权分割无关——房屋分割解决的是“产权归属”问题,而第三方债权是“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的父母可另案向上诉人主张债权,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直接抵扣房屋价值。
这一裁判规则对高净值客户的启示在于:
明确债权债务的“主体”与“性质”。婚内与第三方的资金往来,需第一时间明确“债务主体”(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例如,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需书面约定“该款项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或“为夫妻共同借款”,避免离婚时父母主张“借款”,而子女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导致婚内房产被扣除“债务”后再分割;
避免“婚内资产”与“第三方债务”混同。高净值客户若存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向第三方借款用于投资(如购买境外股票),需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与配偶无关”,并留存投资款项的独立流水,防止离婚时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婚内投资收益被用于偿债。
三、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资产保护策略(前置+事后)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的核心逻辑是“预防优于救济”——高净值客户需在婚姻的不同阶段(婚前、婚内、离婚时)制定针对性策略,从源头降低争议风险,而非事后被动应诉。
(一)婚前:提前规划,筑牢资产“防火墙”
婚前是跨境资产保护的“黄金窗口期”,核心目标是明确“哪些资产属于个人,哪些可能成为共同财产”,通过法律文件锁定资产归属。
1. 签订跨境婚前财产协议,并完成“双公证”
高净值客户应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婚前个人资产范围(如内地房产、境外存款、股票账户、企业股权等),并附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房产证、账户开户证明、股权登记文件);
婚后财产制度选择(如约定适用内地“婚后所得共同制”,或澳门“分别财产制”);
婚前资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属(如婚前房产的租金、婚前股票的分红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尤为重要的是,协议需根据婚姻缔结地与常居地的法律要求完成公证——例如,在澳门签订的协议需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若未来可能在内地处理财产,还需经内地公证机构“转递公证”,确保协议在两地均具备法律效力。
2. 规范跨境资产代持,避免“隐性共有”
若因客观原因需以亲属名义持有跨境资产(如内地购房需本地社保,委托父母代持),需签订《资产代持协议》,明确:
代持标的(如某房产、某股票账户)、代持期限、代持费用;
资金来源证明(如从个人境外账户转账至代持人账户,备注“代持XX资产款”);
代持资产的收益归属与风险承担(如房产租金归委托人所有,代持人不得擅自处分)。
同时,将《资产代持协议》交由第三方保管(如律师、信托机构),避免代持人离婚时将资产纳入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动态管理,留存证据防风险
婚内资产的“动态管理”是避免争议的关键——高净值客户需定期梳理资产状况,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资产归属模糊。
1. 建立跨境资产“台账”,标注资产来源
针对分布在不同法域的资产,建立详细台账,包括:
资产基本信息(如房产位置、房产证号,股票账户开户行、账号,银行账户开户行、余额);
资产来源(如“2020年婚前个人资金购置”“2022年父母赠与,有书面赠与协议”“2023年夫妻共同投资所得”);
相关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如购房合同、赠与协议、投资协议、银行流水)。
台账需定期更新(如每季度),并交由专业律师或财富管理机构存档,确保资产归属可追溯。
2. 规范婚内资金往来,明确“公私界限”
婚内与第三方的大额资金往来(尤其是亲属、关联企业),需做到:
非现金交易:所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避免现金交付,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如“向父亲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收到母亲赠与款,归个人所有”);
书面确认:涉及借款或赠与的,签订《借款协议》或《赠与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金额、用途,若为赠与,需特别注明“仅赠与本人,与配偶无关”;
独立账户管理:若涉及个人投资(如境外股票、私募产品),使用婚前开设的独立账户操作,避免与夫妻共同资金混同,防止投资收益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精准举证,依托专业团队定方案
若婚姻关系走向终结,高净值客户需在律师协助下制定“争议解决策略”,核心是“精准适用法律+完整举证”,最大程度守护资产。
1. 准据法抗辩:锁定对己有利的法律依据
结合(2021)粤04民终67号案件的逻辑,离婚时需第一时间梳理准据法适用的关键因素:
婚姻缔结地法律(如澳门、香港或海外);
双方常居地法律(如长期在内地生活,可能适用内地法律);
此前生效判决的法律适用(如已有法院认定适用某法域法律,可作为后续案件的参考)。
若对对方主张的准据法有异议,需委托专业涉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该案中被上诉人提交澳门梁妙娜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论证为何应适用对己有利的法律,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资产缩水。
2. 证据链构建:突破跨境取证难点
跨境资产的取证往往面临“地域限制”(如无法直接调取境外银行流水、境外资产登记信息),需依托律师的跨境资源解决:
申请“律师调查令”:针对内地资产(如房产、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可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资产登记信息、交易流水(如该案中被上诉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查询上诉人珠海银行账户);
对接境外律师:针对境外资产(如澳门银行账户、香港股票账户),委托境外律师协助调取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确保境外证据在内地法院具备法律效力;
反驳对方证据:针对对方提出的“代持”“债务”等主张,从证据瑕疵入手(如该案中上诉人的亲属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债务无书面协议),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避免资产被不当分割。
四、涉外案件代理的“专业壁垒”:为何需找涉外法律专项律师
高净值客户的跨境离婚财产纠纷,绝非普通民事案件可比——其涉及多法域法律适用、跨境证据调取、复杂资产估值等专业问题,普通民事律师难以应对,而涉外法律专项律师的“专业壁垒”,恰恰是守护资产的关键。
(一)跨境法律储备:精准判断法律适用,避免“法律认知差”
涉外律师需熟悉不同法域的婚姻财产法律,例如:
澳门《民法典》中“一般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别,以及“特留份”制度对资产分割的影响;
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中“婚姻财产的推定信托”规则,即即使资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另一方有贡献(如偿还按揭),可能构成推定信托,享有资产份额;
内地《民法典》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衔接,如“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在(2021)粤04民终67号案件中,律师若不熟悉《澳门民法典》中“财产共同状况随离婚程序启动而终结”的规定,可能误将离婚后上诉人取得的资产纳入分割范围,导致客户权益受损。
(二)跨境证据调取能力:突破地域限制,获取关键证据
跨境资产的取证是涉外案件的核心难点——例如,调取澳门银行账户流水需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调取香港股票账户交易记录需对接香港证监会或证券公司,这些均需涉外律师具备跨境资源:
境外律师网络:涉外律师通常与港澳及海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可快速委托境外律师调取资产信息,办理证据公证认证;
司法协助渠道:若对方隐匿境外资产(如转移至离岸账户),可通过《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申请内地法院委托澳门法院调取证据,突破对方的证据封锁;
金融机构对接经验:熟悉内地与境外金融机构的调查流程(如向内地银行申请调取流水需调查令,向香港银行申请需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确保取证合法、高效。
(三)财富视角的争议解决:兼顾资产保全与长期传承
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资产往往与家族财富传承、企业经营深度绑定,涉外律师需超越“个案胜诉”的思维,从财富规划视角制定策略:
资产估值的“合理性”:针对企业股权、私募基金等复杂资产,需协调专业评估机构(如跨境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估值,避免因估值过高导致分割时支付过多补偿;
资产分割的“税务优化”:不同法域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税务规定不同(如内地暂不征收离婚财产分割个税,香港对婚姻财产转移免征印花税),律师需结合税务规则设计分割方案,避免因分割方式不当产生额外税负;
资产隔离的“后续安排”:离婚后,协助客户通过信托(如家族信托)、保险等工具隔离资产,防止未来因再婚、债务等问题导致资产再次面临风险,实现长期财富传承。
五、结语:跨境资产安全,始于专业规划
(2021)粤04民终67号案件的最终判决,看似是“证据不足”导致上诉人的主张未被支持,实则是跨境婚姻财产“事前规划缺失”的必然结果——若上诉人提前与父亲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留存房屋借款的债权凭证,若双方在婚前明确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这场纠纷或许可避免。
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跨境婚姻中的资产保护,从来不是“离婚时才需考虑”的问题,而是贯穿婚前、婚内、离婚后的系统工程。从签订跨境婚前财产协议,到规范跨境资产代持,再到离婚时的精准举证,每一步都需要专业涉外律师的介入——他们不仅是争议的“解决者”,更是财富安全的“守护者”。
唯有提前布局、依托专业,才能在跨境婚姻的“资产博弈”中占据主动,真正实现“财富安全与传承”的长期目标。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匿名化处理,其余信息均源自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67号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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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朝阳,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先生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先生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供职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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