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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陷入僵局,股东可申请强制清算吗?法院审查标准解析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1-08 | 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结合重庆某科技公司强制清算案例,详解公司清算僵局的认定标准,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受理条件及法院审查重点,明确申请所需证据与实操规范,同时给出公司自行清算风险防范建议,为利害关系人维权及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提供法律参考。



引言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实现。但实践中,因股东分歧、利益冲突等导致自行清算陷入僵局的情况屡见不鲜,清算工作长期停滞不仅会造成资产贬值,还可能引发更多纠纷。曹某廉申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通过明确“清算僵局”下强制清算的受理标准,为股东维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其裁判逻辑对法律从业者及企业相关方均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股东为曹某廉、彭某、冯某飞、赵某鹏四人。2016年7月,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停止经营并启动清算,同时成立善后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2019年10月,公司再次通过股东会决议,正式成立清算组,四名股东均为清算组成员,曹某廉担任清算组召集人。同年12月,曹某廉发布征询意见函收集清算提案,随后其本人及股东彭某分别制作了清算及资产处置实施方案,但两份方案均未获得清算组一致通过。


因清算组内部分歧无法调和,清算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且公司对外尚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2020年9月,股东曹某廉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庭审中,其他三名股东均认可公司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的事实。最终,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曹某廉的强制清算申请。


二、核心争议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公司已自行成立清算组但陷入清算僵局时,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 申请人曹某廉主张:公司解散后虽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内部分歧导致清算方案无法通过,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已严重影响股东及债权人权益,符合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


• 其他股东无异议:认可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的事实,未对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实质性抗辩。


• 法院审查重点:围绕“清算僵局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可能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审查,最终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三、裁判规则提炼与法律适用


法院在本案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明确了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逻辑,核心裁判规则值得深入解读。


强制清算的法定申请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定事由包括三类:一是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二是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三是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本案中,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因内部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清算长期停滞,属于“故意拖延清算”的延伸情形,符合法定申请事由的核心精神。


“清算僵局”的认定标准


裁判明确,清算僵局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方面,清算组已成立且具备清算启动条件;另一方面,因清算组成员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导致清算方案无法通过、清算程序无法推进,且该停滞状态具有持续性。本案中,清算组两名股东分别提交的方案均未获通过,清算工作长期无进展,其他股东亦认可该事实,法院据此认定清算僵局成立。


受理强制清算的核心考量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避免因清算拖延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本案中,公司对外尚有涉诉涉执案件,清算长期停滞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贬值、债权无法及时实现,既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影响股东权益的最终分配。因此,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实务操作指引与行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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