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常涉及多国法律规定、船舶国籍差异及当事人权益主张,其中准据法选择与管辖法院确定是案件处理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36 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涉外船舶碰撞事故后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有效性,为涉外企业(尤其是涉及航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关键指引。本文结合该案例梳理核心内容与裁判逻辑,提炼对实务操作的参考价值。
二、案例核心情况梳理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9 月 27 日,天某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某公司”)所属的 “某风” 轮(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环某公司”)所属的 “某娅” 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时,因 “某风” 轮舵机故障及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
2022 年 12 月,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的 “某风” 轮;2023 年 1 月,环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天某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约 5811 万元及利息。天某公司随后提起反诉,主张环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约 3812 万元及利息。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后,于 2024 年 2 月 7 日作出(2023)浙 72 民初 314 号民事判决,核心内容包括:
1.天某公司赔偿环某公司损失人民币约 3718 万元;
2.环某公司赔偿天某公司损失人民币约 309 万元;
3.两项款项相抵后,天某公司需向环某公司赔偿人民币约 3409 万元及利息损失;
4.天某公司向环某公司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4500 元;
5.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天某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裁判要点与法律适用解读
(一)准据法选择的有效性:本案核心裁判逻辑
本案的关键法律争议是 “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是否有效”。法院结合两部核心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法院指出,《海商法》作为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法,已明确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本质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不属于无效情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企业,案涉船舶国籍分别为巴拿马和利比里亚(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为马六甲海峡),但庭审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法院据此认定该选择有效,最终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案件。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基于海事保全的管辖权依据
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因 “某风” 轮事故后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海事保全执行后,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四、对涉外企业的实务启示
(一)船舶碰撞后:通过协议明确准据法,减少法律适用争议
涉外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常面临 “侵权行为地法律不熟悉”“船籍国法律冲突” 等问题。本案明确,即使事故发生前未约定法律适用,事故发生后双方仍可通过协议选择准据法(如选择中国法律)。对涉外企业而言,此举可:
1.选择自身熟悉或纠纷解决更便捷的法律体系,避免因陌生法律规定导致的权益风险;
2.减少因侵权行为地法律(如本案马六甲海峡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不明确或适用难度大而延误纠纷处理的情况。
建议企业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对方沟通法律适用问题,若达成一致,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若庭审中达成一致,需留存庭审记录等相关证据。
(二)管辖法院选择:善用海事保全锁定管辖,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涉外船舶碰撞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推进效率。本案中,环某公司通过向 “某风” 轮所在地(宁波舟山港)的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成功确定由该法院管辖,其优势在于:
1.船舶作为关键财产被扣押后,对方履行判决的意愿更明确(如本案中天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
2.选择国内海事法院(如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可降低跨境诉讼的时间成本与程序复杂度,减少语言、程序差异带来的障碍。
建议涉外企业若需通过保全维护权益,可优先选择船舶当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保全,后续据此提起诉讼。
(三)日常经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前置风险防范
对于涉及船舶租赁、航运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建议在日常业务合同(如船舶租赁合同、货运代理合同)中提前约定:
1.若发生船舶碰撞等侵权纠纷,优先选择适用的法律(如中国法律);
2.明确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如约定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或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前约定可避免事故发生后因协商不一致导致的法律适用与管辖争议,从源头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障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五、结语
指导性案例 236 号清晰界定了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有效性,为涉外航运企业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涉及跨境航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理解本案的法律适用逻辑与实务要点,可在纠纷发生时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法律风险。
若企业在涉外船舶碰撞纠纷处理、航运合同起草与审查、海事保全申请等方面有法律需求,可进一步沟通交流,共同为业务合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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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朝阳律师,资深跨境投融资和贸易法律及合规顾问,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拥有20余年的中外资银行业工作经历,曾长期供职于交通银行、香港永亨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银行业长期的从业生涯中,黄朝阳律师一直专注于为跨国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背景的企业提供法律和合规顾问服务。他不仅熟悉中国国情,对本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合规需求有深入理解;更精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为众多知名跨国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朝阳律师对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金融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运作有独到见解,尤其擅长解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为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方案。目前,他执业于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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