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跨境贸易与工程承包中,独立保函因“见索即付”的特性成为保障交易安全的核心工具,但其跨境属性也易引发司法管辖与履约冲突。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意大利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便聚焦于“外国法院止付令能否成为保函开立人延迟付款的免责事由”这一实务难点,其裁判逻辑不仅明确了独立保函的履约规则,更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责任期间等关键问题作出清晰界定。本文结合该案及URDG758规则、相关法律规定,拆解实务核心要点,为市场主体处理跨境独立保函纠纷提供专业参考。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8年2月,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某集团”)与意大利C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CX公司需出具金额为分包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同年3月,意大利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称“意大利某银行”)根据CX公司申请,向中国某集团开立编号为G560的履约保函,明确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版》(URDG758),约定收到受益人书面付款要求后五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需受益人提供索赔理由或证据。
分包合同履行中,CX公司违约并终止合同,中国某集团于2018年11月26日向意大利某银行发出付款通知,且经SWIFT电文确认签章,符合保函要求。意大利某银行于11月28日收悉后,未在五日内提出任何单据不符点,反而以2018年12月3日意大利拉文纳普通法院出具临时止付令为由,拒绝付款。2019年3月8日,该止付令被撤销,意大利某银行随后启动付款程序,因中国某集团原收款账户无法接收科威特第纳尔,经协调后于3月28日完成付款,中国某集团于4月2日实际到账。
中国某集团认为意大利某银行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诉请赔偿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意大利某银行辩称,外国止付令构成不可抗力,且账户问题导致的延迟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利息应按科威特第纳尔存款利率计算。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判决意大利某银行赔偿利息损失76594.56科威特第纳尔,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解析
(一)外国法院止付令能否构成延迟付款的免责事由
法院明确,外国法院止付令不能成为独立保函开立人延迟付款的免责事由,理由有三:
其一,外国司法行为对我国法院无约束力。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外国法院作出的止付令未经我国法定程序承认与执行,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意大利法院的止付令不属于中意两国司法协助条约约定的可相互承认范围,不能约束我国法院对履约责任的认定。
其二,止付令不符合不可抗力或URDG758约定的免责条件。根据《民法总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件;而URDG758第26条将免责事由限定为“天灾、战争等导致担保人营业中断”的情形。CX公司申请止付是独立保函业务中常见的基础关系争议,意大利某银行作为专业跨境金融机构对此应当预见,且止付令并未导致其营业中断,不符合任一免责情形。
其三,免责有违公平原则。独立保函的核心价值在于“独立性”,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立人即负有无条件付款义务。意大利某银行为避免母国法律制裁而拒绝付款,属于商业自主选择,若免除其责任,将导致违约风险转嫁给守约的受益人;且其付款后可向不当申请止付的CX公司追偿,不存在实质损失无法救济的情况。
(二)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如何认定
法院围绕利息计算的“责任期间、币种、利率”三大核心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一是责任期间以“开立人可归责的延迟时段”为准。2019年3月14日意大利某银行首次付款失败,系因中国某集团提供的账户无法接收科威特第纳尔,该延迟不可归责于开立人,故责任期间应自2018年12月6日(保函约定的付款期满次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付令撤销后首次付款前一日)止,后续账户问题导致的延迟不计入责任范围。
二是利息币种应与债务币种一致。保函明确约定付款币种为科威特第纳尔,且双方未对利息币种另行约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利息应以科威特第纳尔计算,符合双方对债务履行的合理预期,亦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是利率适用货币发行国的贷款利率。资金占用损失本质是守约方的融资成本,若适用存款利率,将变相鼓励违约行为,不符合公平原则。因科威特第纳尔的利率标准应由其发行国央行确定,故采纳科威特中央银行公布的2.875%贷款基准利率,最终核算出利息损失金额。
三、实务操作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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