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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代还债务,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执行追加法定条件实操要点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1-03 | 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通过典型执行复议案,明确第三人承诺代还债务追加被执行人需满足《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三要件(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承诺、内容明确)。未向执行法院承诺仅构成债务加入,申请执行人可另诉维权,同时附各方实操要点与误区规避。



引言


拿到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书面承诺,本以为能顺利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让债权落地,结果却因承诺出具对象不符被法院驳回——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面临的困惑。某建公司与某煤焦公司执行复议案,通过两级法院的裁判,明确了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核心法定条件,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边界,为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及代理律师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某建公司与某煤焦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煤焦公司支付某建公司工程款57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后因某煤焦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义务,某建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恢复执行阶段,某建公司以某煤焦公司的子公司某能源公司与某煤焦公司共同向其出具的《说明》为依据,主张某能源公司自愿代某煤焦公司履行债务,申请追加某能源公司为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建公司的追加请求,某建公司不服提起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代履行债务的书面承诺,能否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执行追加法定主义”原则,聚焦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

(一)执行追加的核心原则:法定情形严格限定


裁判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能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下进行,任何超出法定范围的追加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是追加自愿代履行债务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直接依据,但该条款对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缺一不可,申请执行人需完全满足法定条件才能获得支持。

(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适用三要件


法院明确,适用该条款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1.适用场景: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申请,而非诉讼阶段或执行程序之外;


2.承诺对象:第三人必须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而非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作出承诺;


3.承诺内容:承诺需明确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内容清晰无歧义。


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是向申请执行人某建公司出具《说明》,而非向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不符合“承诺对象”这一核心要件,故法院驳回了某建公司的追加请求。

(三)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法律性质:普通债务加入

裁判隐含的逻辑是,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代履行承诺,本质上构成“债务加入”,属于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执行程序中法定的追加情形。

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该承诺,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履行代还义务,但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二者的法律路径不同,适用规则也存在本质区别。

三、实务操作指引:各方主体的核心应对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在处理类似执行纠纷时,以及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避免程序错误。

(一)申请执行人的追加与维权要点

1.精准把握追加第三人的法定条件:


○确保第三人的承诺是向“执行法院”作出,而非向自身或被执行人;


○要求第三人提交书面承诺,明确载明“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XX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确定的债务”,避免模糊表述;


○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附上生效法律文书、第三人书面承诺等完整证据。


2.备选维权路径:若第三人仅向申请执行人作出承诺,无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依据承诺内容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第三人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要求其履行代还义务。


3.避免程序浪费:在申请追加前,核对是否满足法定要件,尤其是承诺对象是否正确,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申请被驳回,延误维权时机。


(二)第三人的合规与抗辩要点


1.明确承诺的性质与后果:若无意成为被执行人,需谨慎选择承诺对象,仅向申请执行人作出承诺时,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该承诺仅构成债务加入,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法定追加依据;


2.若被申请追加,及时提出异议:以“未向执行法院作出承诺”为由,举证证明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适用条件,请求法院驳回追加申请;


3.规范承诺内容:若确需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且同意被追加,应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承诺,明确承诺范围、履行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三)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代理申请执行人:


○先审查追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重点核查承诺对象、承诺内容、申请阶段是否符合要求;


○若要件缺失,建议当事人与第三人沟通,要求其向执行法院补作书面承诺,或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务加入责任;


○提交追加申请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第三人承诺文件、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清晰论证符合法定条件。


2.代理第三人:


○若被申请追加,重点围绕“承诺对象不符”“未向执行法院承诺”等核心要点进行抗辩,举证证明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


○若第三人确有代履行意愿,协助其向执行法院提交规范的书面承诺,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若承诺仅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主张该承诺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产生执行追加的法律效力。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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