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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利害关系人身份如何认定?受理条件与实操要点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9 | 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通过郭某某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被驳回案,明确申请主体含股东、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强调身份无争议或生效文书确认是核心前提,详解主体认定、受理条件及实操步骤,规避间接关联即利害关系人等误区,为清算纠纷处理提供司法规则与实务指引。



引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未清算,自身与公司存在权益关联,却因“身份不被认可”被法院驳回强制清算申请——这是郭某某申请公司清算案呈现的典型困境。在公司清算纠纷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是第一道门槛,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界定,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本案通过三级法院的裁判,明确了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范围与受理规则,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某公司于2011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启动清算程序。2010年,案外人齐某某承包了该公司名下砖厂,后郭某某与齐某某家属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受让该砖厂承包合同,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手续。


后续案涉砖厂因相关项目建设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被相关部门作出处罚,郭某某在相关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处签名。此前,郭某某曾以侵权为由起诉相关主体,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郭某某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审法院以其无法证明债权人身份、利害关系人依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维持该裁定。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郭某某是否具备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聚焦“申请主体资格”与“受理条件”两大核心,形成了清晰的认定规则。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范围


裁判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及相关会议纪要,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三类:

1.公司股东;


2.公司债权人;


3.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通常指与公司清算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公司职工、与公司存在合同履行争议的相对方等),但并非所有与公司有间接关联的主体均可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二)主体资格有争议时的处理规则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裁判要点: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为股东、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法院不会在强制清算审查程序中直接认定,而是要求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身份争议。

具体而言,申请人需满足“身份无争议”或“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身份”的前提:


1.若申请人主张为股东,需提供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出资证明等无争议证据,或生效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


2.若主张为债权人,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债权确认协议等证明债权存在;


3.若主张为利害关系人,需通过另行诉讼,由法院实质审查其与公司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获得生效文书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清算。


本案中,郭某某未能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其对某公司享有债权,也无法证明其与公司清算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某公司对其身份提出异议,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强制清算申请。


(三)公司解散事由的认定标准


裁判明确,公司强制清算的受理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与“存在解散事由”两个条件。其中,“解散事由”包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法定情形,只要有明确证据证明(如工商吊销决定书),即可认定。


本案中,某公司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事由成立,但因郭某某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故仍不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


三、实务操作指引:各方主体的核心应对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申请或应对公司强制清算时,以及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


(一)申请人:确保主体资格合规的实操步骤


1.明确自身主体类型及举证要求:


○股东身份:准备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出资凭证、股东名册等,若存在股权争议,需先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获得生效判决;


○债权人身份:优先提供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债权确认协议、公证债权文书等,确保债权无争议;


○利害关系人身份:梳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如合同履行、权益受损等),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处罚决定书等),先向法院提起利害关系人身份确认之诉,获得生效文书后再申请强制清算。


2.提前核实公司解散事由:收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议解散等证据(如工商信息、行政决定书、股东会决议等),确保满足清算的前提条件。


3.避免直接申请清算引发程序争议:若身份存在争议,先通过诉讼确认身份,再启动强制清算申请,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被驳回,浪费时间成本。


(二)被申请人: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抗辩要点


1.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若申请人主张的股东、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缺乏证据支持,及时向法院提交异议材料,举证证明其身份不成立(如无出资记录、无债权凭证、无直接利害关系等);


2.核实公司解散事由的真实性:若申请人提交的解散事由证据不充分(如吊销决定书无效、解散决议未生效等),可针对性提出抗辩;


3.主张公司已具备清算条件:若公司已自行成立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可向法院提交清算进展证明,请求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三)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代理申请人:


○先进行主体资格审查,明确申请人属于股东、债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判断是否存在身份争议;


○若存在争议,制定“身份确认+强制清算”的两步走策略,先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提起确认之诉,再申请强制清算;


○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尤其是债权凭证、股东资格证明、利害关系关联证据等核心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代理被申请人: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寻找身份争议点,及时提出异议;


○核实公司解散事由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进行抗辩;


○若公司已在清算中,积极提交清算进展证据,争取法院驳回申请。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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