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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未清算,股东需担责?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9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被吊销未清算股东责任纠纷中,法院确立差异化举证规则:债权人仅需提供 “公司有可实现财产、股东未清算可能致财产流失” 的合理怀疑证据,股东需举证反驳财产未流失。本文结合案例解析怠于清算认定、因果关系判断,给出债权人维权、股东抗辩及律师代理核心要点,为同类纠纷提供司法参考。



引言


胜诉债权执行无果,债务人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却迟迟不启动清算,股东还以“无证据证明财产流失”拒绝担责——这是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常遇的困境。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通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明确了公司吊销未清算时股东责任认定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债权人仅需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股东需举证反驳财产未流失,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也成为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参考。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某矿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王某江(持股90%)、车某斌(持股10%)为股东,王某江曾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范某波向该公司出借50万元,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偿还,范某波诉至法院胜诉,但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查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经查,某矿业公司于2014年9月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将采矿权及生产设备以780万元价格转让,扣除债务冲抵后,受让方需支付510万元,且采矿权于2014年11月完成过户,公司对受让方的510万元债权已到期。但王某江、车某斌作为股东,从未主张该笔债权。2016年11月,某矿业公司因停业超6个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


范某波认为,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510万元到期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财产流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江、车某斌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范某波的诉求,再审法院驳回股东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公司被吊销未清算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流失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公平原则”与“举证能力差异”,形成了清晰的规则。


(一)股东怠于清算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即负有法定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本案中,某矿业公司2016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王某江、车某斌作为股东,未在15日内(即2016年11月17日前)成立清算组,也未采取任何清算相关行动,直至诉讼时仍未清算,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债权人“合理怀疑”vs股东“反驳举证”


裁判的关键创新在于举证责任的差异化分配,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更符合实际情况:


1.债权人的举证义务:仅需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由于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掌握财务账册、资产状况等核心信息,无法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可实现的财产/债权,股东未清算可能导致该财产流失”,即完成举证义务。

2.股东的举证义务:需反驳“合理怀疑”。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通常参与公司经营,掌握财务资料和资产状况,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若主张“怠于清算未导致财产流失”,需提供证据证明(如债权已实现、时效未过、财产仍存在等),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范某波提交了采矿权转让合同、过户记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公司曾有510万元到期债权,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形成“股东未清算导致债权流失”的合理怀疑。而王某江、车某斌未能举证证明该510万元债权已实现或时效未过,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怠于清算与财产流失的关联性


法院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无需债权人证明“直接因果”,只需证明“股东怠于清算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丧失实现可能”。


本案中,公司510万元债权2014年12月到期,诉讼时效至2016年12月届满。而公司2016年11月被吊销,股东若按时清算,完全有时间主张该债权。但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怠于清算与财产流失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性,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务操作指引:债权人、股东与律师代理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各方主体在处理公司吊销未清算纠纷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务要点,提高维权或抗辩的成功率。


(一)债权人的举证与维权要点


1.收集“合理怀疑”的核心证据:


○公司被吊销的工商信息(证明清算事由存在);

○公司资产变动证据(如对外债权、不动产、股权等转让记录,证明曾有可实现财产);

○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

○股东未清算的证明(如向公司发函要求清算的记录、工商部门无清算备案的证明)。

2.明确维权路径:无需先申请强制清算,可直接起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聚焦“股东怠于清算+公司财产流失”的核心逻辑。

3.锁定责任主体:所有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可一并起诉,但需重点举证控股股东的主导责任,提高胜诉概率。

(二)股东的抗辩与举证要点


1.举证反驳“财产流失”:


○提供公司资产现状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清单,证明财产仍存在);

○证明到期债权已实现(如收款凭证、债务清偿协议);

○证明债权时效未过(如催收记录、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证据)。

2.主张“无怠于清算行为”:

○提交清算组成立文件、清算进展记录,证明已履行清算义务;

○若未清算,需提供合理理由(如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账册丢失非自身原因等)。

3.否定因果关系:证明公司财产流失发生在清算事由出现前(如债权失效于公司被吊销前),与怠于清算无关。

(三)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为债权人制定“合理怀疑”举证策略:指导当事人收集公司资产线索、股东未清算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无需过度追求“直接因果”证据。

2.为股东制定“反驳举证”策略:重点挖掘公司资产现状、债权实现情况等证据,针对性反驳债权人的合理怀疑,若无法举证则侧重“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抗辩。

3.把握举证责任转移节点:庭审中,先让债权人完成“合理怀疑”举证,再向法院主张由股东承担反驳举证责任,利用举证能力差异争取有利裁判。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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