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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股东怠于清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来源: | 作者:由飘洋过海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30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怠于清算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核心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清算之日。本文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及判例,拆解 3 类认定规则、举证责任与时效中断方法,提供债权人与股东的实操策略,助力规避时效风险、高效维权。



胜诉判决到手却执行无门,债务人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多年未组织清算,等到债权人想起起诉股东追责时,却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这是债权人在股东怠于清算纠纷中常遇的困境。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债权人受损的诉讼,诉讼时效起算点直接决定债权能否获得司法救济。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及典型判例,拆解起算点认定的核心规则与实务技巧。


一、基础前提:明确责任性质与时效期间


要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首先需明确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法律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本质为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故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为20年。


司法实践中无争议的是“需适用诉讼时效”,争议焦点集中于“起算点如何确定”——究竟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起算,还是从债权人知道无法清算事实时起算?不同认定方式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二、司法实践争议:三种典型起算点认定规则


结合最高法答复及各地判例,目前司法实践对起算点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核心观点,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区分适用。


(一)规则一: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届满起算


该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若股东未按期履行义务,债权人此时即应知晓权利可能受损,诉讼时效自15日届满次日起算。


如某法院在审理梅州电力公司与深圳联合宝利公司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即持此观点,认为公司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在15日内清算,债权人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至起诉时已过时效。其核心逻辑是“商事主体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公示信息,债权人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应推定其知晓清算事由及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事实。


该规则的优势在于明确性强,但可能对债权人过于严苛——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关注的是债务履行情况,未必会主动查询债务人工商信息,直接推定“知晓”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二)规则二: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日起算


该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14)民二他字第16号答复:“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债权受到损害”的核心标志,是公司“无法清算”事实的确定,最直接的证据即为法院作出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前述深圳联合宝利公司纠纷案的一审法院即采用此规则,认为债权人在收到法院2016年作出的“无法清算”终结裁定时,才明确知晓股东怠于清算致其债权无法实现,诉讼时效应从此刻起算,故起诉未过时效。最高法在多起指导案例中亦明确,“无法清算”是股东承担责任的核心要件,在该事实确定前,债权人无法准确主张权利,时效不应提前起算。


该规则兼顾了法律规定与实务现状,既避免债权人“躺平”维权,又未过度加重其注意义务,成为多数法院的首选适用规则。


(三)规则三:债权人知晓“无法清算”事实之日起算


若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清算,但通过其他途径明确知晓公司无法清算(如股东自认账册灭失、执行法院出具“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联系”的终结裁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算。


如某电子公司诉股东纠纷案中,债务人公司2011年被吊销,2012年执行程序因“人去楼空”终结。债权人2016年通过函件向股东核实清算情况,股东书面回复“公司账册丢失,无法清算”,法院认定此时债权人知晓权利受损,时效从2016年起算。该规则的核心是“实质知晓”,需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知晓“无法清算”的具体时间节点。


三、实务关键:举证责任分配与时效中断技巧


起算点的认定常伴随举证责任争议,掌握举证规则与时效中断技巧,是维护权益的核心。


(一)举证责任:股东需举证债权人“早已知晓”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股东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需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清算事实的具体时间。若股东仅以“公司多年未清算”为由抗辩,未提供债权人知晓工商吊销信息、收到过清算通知等证据,法院通常不支持时效抗辩。
如某股东以“公司2015年被吊销,债权人2020年才起诉”抗辩,却无法提供债权人查询工商信息的记录或相关通知凭证,法院认定股东举证不能,时效未过。这一规则对债权人极为有利,因股东往往难以固定债权人“知晓”的证据。


(二)时效中断:三类关键操作可重置时效


1.申请强制清算: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无论法院是否裁定终结,均构成“向股东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时效自申请之日起中断。


2.书面催告清算:债权人向股东发送《催告清算函》并留存送达凭证(如公证送达、快递签收记录),可证明曾主张权利,产生时效中断效力。


3.执行程序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即使未获支持,也可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

四、各方实操指引:债权人与股东的应对策略


(一)债权人:三步锁定时效优势


1.定期核查工商信息:自债务逾期后,每1-2年查询债务人工商状态,留存查询记录,避免因“不知晓吊销事实”错过维权时机。

2.及时申请强制清算:在执行程序因“无财产”终结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获取“无法清算”裁定书,明确时效起算点。

3.留存主张权利证据:通过书面函件、邮件、律师函等方式催告股东清算,并完整留存送达凭证,为时效中断提供依据。

(二)股东:两项核心抗辩要点

1.举证债权人知晓事实:收集债权人查询工商信息的记录、曾参与公司清算协商的证据,或证明债权人作为关联方理应知晓公司解散状态。2.证明无因果关系:若公司无法清算是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如扣押公司账册)或第三方行为导致,可主张怠于清算与债权受损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五、常见误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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