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受单位指派送货后返程加油,途中发生单方事故无责任认定书,究竟算因工外出还是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工伤?李某的工伤认定案历经四级法院审理、多次裁判反转,从最初不予认定到最高法提审改判,最终明确了因工外出的核心认定标准与单方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及代理律师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李某是武汉某橱柜经营部的设计师,经营者为谢某。2014年7月5日下班前后,谢某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并要求送货后给车辆加满油,次日将车开至工作地点。李某送完货后驾车返程,途中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因系单方事故,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提供《交通事故证明》。
李某先后两次申请工伤认定,武汉市人社局首次以“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历经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诉求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于2022年撤销此前所有相关判决及行政决定,判令武汉市人社局重新处理。最终,武汉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法院两审均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李某受伤属于“因工外出”还是“上下班途中”,以及单方事故无责任认定书时能否认定工伤。法院的裁判逻辑紧扣《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聚焦“工作关联性”与“举证责任分配”两大核心。
(一)因工外出的认定标准:受指派+工作相关活动期间
裁判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活动的期间,核心在于“指派性”与“工作关联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因工外出特征:一是存在明确指派,谢某临时安排送货、加油的工作任务;二是活动与工作直接相关,送货是履行岗位职责,加油是完成指派任务的必要后续环节;三是受伤发生在执行任务期间,返程加油途中属于完成工作任务的连续过程,并非日常上下班路线,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二)单方事故的举证责任:无需劳动者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裁判要点: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若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不能仅以“缺乏非本人主要责任证据”为由不予认定。本案中,武汉市人社局以“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明确,此种情形下,举证责任不应分配给不掌握事故调查主动权的劳动者,人社局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而非机械要求提供责任认定书。
(三)工伤认定的核心原则:工作原因优先
裁判强调,工伤认定应遵循“工作原因优先”原则,只要职工受伤与执行工作任务存在直接关联,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违法违规情形,即应倾向于认定工伤。
李某受伤是在执行单位指派的送货、加油任务过程中,其驾驶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方式,无证据表明其存在酒驾、超速等故意违法情形,即便系单方事故,也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三、实务操作指引: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律师代理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各方主体在处理因工外出相关工伤纠纷时,需重点把握以下实操要点,提高维权或抗辩的成功率。
(一)劳动者的工伤维权要点
1.固定“因工外出”的核心证据:
○留存用人单位指派凭证,如微信/短信通知、工作群聊天记录、书面任务单、同事证言等,证明受伤系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收集工作关联性证据,如送货单、客户签收记录、加油凭证等,证明受伤时处于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
○及时获取事故相关证明,即便无责任认定书,也要留存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现场照片、就医记录等,固定受伤事实。
2.明确维权路径: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再申请工伤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拒绝不合理举证要求:若人社局以“无责任认定书”为由要求劳动者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可明确该举证责任不应由自身承担,要求其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二)用人单位的合规与应对要点
1.规范工作指派流程:指派职工外出工作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任务内容、完成要求,避免口头指派引发争议;
2.配合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发生事故后,及时协助收集相关证据,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指派记录等材料;
3.合理主张抗辩理由:若认为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职工擅自变更路线处理私人事务、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等),而非仅以“单方事故”为由否定工伤。
(三)律师代理的核心思路
1.代理劳动者:
○聚焦“因工外出”认定,构建“指派凭证+工作关联证据+事故事实证据”的完整证据链,强化受伤与工作的关联性;
○针对举证责任问题,援引本案裁判规则,主张劳动者无义务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要求人社局承担举证责任;
○若涉及程序争议(如人社局拖延处理、不予认定理由不成立),重点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抗辩。
2.代理用人单位:
○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需举证证明职工受伤不属于因工外出(如无有效指派证据、职工受伤时从事私人事务)或存在法定排除工伤的情形;
○协助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流程,补充完善工作指派、考勤记录等材料,为抗辩提供事实依据。
四、常见误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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